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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办理准生证
办件编号 GZWD20130101951
来信时间 2011-02-24 来信人 马小华
办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和我妻子是岳阳市、华容县人,属农村户口.在 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现在我妻子怀孕了,我到村妇女主任那里办理准生证时,遇到不少麻烦: 我们村(男方)妇女主任要我到女方那边去开证明,再到女方乡里盖章就可以了。 但女方那边的妇女主任说:要男方那边的妇女主任开个证明拿到她那里(女方妇女主任)签个字就可以了,因为女方落户在男方,所以开证明由男方的妇女主任开。 后来我们再次来到村(男方)妇女主任这里:她又说:要我们拿婚检证明到县计生办填申请,再到村里来。 我们到县里后,那边说那里来回那里去,先到村里把证明开好,女放那边签字后交到村里(男方村里)会有人来给你们处理的。 我们回到村里,妇女主任说我们自己不会办事,将来可能会罚款几千元到万元钱的款好玩一样的。 请问领导:我是79年出生的,我都32岁了,我妻子是86年,现在也有25岁了。我们也是晚婚晚育啊,为什么办个准生证那么麻烦?还要罚款。这样下去我们老百姓咋活啊!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1-03-18
答复部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答复内容

马小华同志:
   你好!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