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胎办理准生证-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头胎办理准生证
办件编号 GZWD20130102068
来信时间 2010-11-06 来信人 陈娟
办件内容 我老公是安徽人,我是湖南麻阳人,结婚后按安微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女方是外省人时得在女方办理准生证,当我来女方办理时女方又说要我去男方办理,我方这边也不给办原因说不清就是说办不了. 我们买啦房子在广州增城生活啦一年,工作也在广州跑来跑去的办准生证没有那么多时间所以也咨询啦当地的流动人口是不是可以在广州那办理准生证,可广州那边也说不是当地户口的人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我从3月份咨询这事到现在那么长时间啦也没个准确的说法,三方都说不给办,我们属于晚婚晚育上个月发现怀上啦小孩可现在还是三方都说不给办理,请问我要怎么办???还有因为接近高龄产妇跑来跑去怕生意外,我想问下有什么方便一些的办理办法,如可不可在由他人代办,不一定要夫妻双方都在场,只要有优生鉴定可不可以由他人代办?谢谢快点给答复很急......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0-11-08
答复部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答复内容

陈娟同志:
      你好!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  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