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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关于对资水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片治理工程的举报信
办件编号 GZWD20170607367
来信时间 2017-06-02 来信人 阳洪辉
办件内容 湖南省水利厅: 我叫阳洪辉(联系电话:18707395286),是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水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片治理工程原合法中标人)拟派的现场施工劳务负责人(仅负责项目部属下的劳力组织,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工程财务、工程材料等全部事宜,全部由公司和公司项目部管理)。 我现举报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片治理工程不招标先施工、再组织欺诈性招标、暗箱操作控制招标、串通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恶意废除第一名中标、确保特定关系利益人挂靠的第二名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我已于2017年2月21日向邵阳市监察局做过举报,邵阳市监察局委托邵阳市水利局调查处理未果,现被迫向贵厅举报。 一、举报事由简述 2016年11月1日,资水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岩片治理工程公开招投标,当天共有19个有资质的公司参加竞标,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巴陵公司)以总分排名第一中标,因此,巴陵公司关于该项目的投标授权委托人通知我做劳务组织准备的相关具体事宜。 资水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岩片治理工程项目部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11月7日在中国建设招投标网上进行了公示。 正当巴陵公司在公示中标后准备进场施工之际,招标人却串通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邵阳市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错误引用贵厅《关于重申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的通知》(湘水监[2014]2号)第三款、以“项目技术负责人吴小平因系岳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公务员身份”为由,废除巴陵公司中标,从而达到了不招标先施工、再暗箱操作招标、违法改变中标结果、确保了原特定关系利益人(末招标之前实际已经施工的施工承包人)中标的目的。 巴陵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向隆回县四水治理建设管理项目部递送了详尽的《关于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岩片治理工程施工招标的举报》。 2017年1月1 0日,隆回县水利局给予了《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依然强调坚持其暗箱操作的立场,对此,我不能接受。 2017年2月21日,我向邵阳市监察局做过举报,邵阳市监察局委托邵阳市水利局调查处理末果。 近日,招标人在尚未通知退还巴陵公司投标保证金、违规操作招标问题尚未得到处理的情况下,反而予组织偷偷施工。 二、不能接受招标人恶意取消我方中标的行为 1.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资格的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招标人在向巴陵公司发出《关于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中指控巴陵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违反了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和本次《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此取消巴陵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上,该指控理由完全不成立: (1)巴陵公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任何行为,对此招标人无任何证据指证。 (2)我方根本未违反本次《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招标文件》第一章为《招标公告》,第一章第三条为“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共有3.1至3.8款,其全文内容如下: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必须是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建立了信用档案的单位; 3.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3.4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在本投标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无在建项目; 3.5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3.6拟任专职安全员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招标人未列出指控我方具体违反哪一款,这样的指控是无效的。 2.我方技术负责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曾在非我省关于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合法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巴陵公司技术负责人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指控。 对此,巴陵公司主管行政局一岳阳县水务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隆回县水务局(招标人行政主管局)发出了《关于对关于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函的说明》专函,该函说明了巴陵公司“系岳阳县水务局机关国有企业,运行机制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公司管理岗位的员工均为事业编制人员,公司决策层领导班子成员由岳阳县水务局任免”,技术负责人吴小平是岳阳县的党委委员,也是局机关“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对于资水隆回县河段铜盆江保护圈猫头岩片治理工程,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任吴小平作为技术负责人符合相关规定”。 3.评标结束后以资格为由取消中标权不成立。 上述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明确“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本次招标第一次中标公示为“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审,整个过程由湖南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经过评审”,确定巴陵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该《中标公示扮宣示了巴陵公司经严格评标后中标的法律事实。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第三方评审行为是无效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能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再由第三方进行资格后审,并取消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资格,岂不是对招标人前两次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所阐述“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审”的直接否决?如果是这样,岂不应当追究评标委员会的渎职责任? 4.我方不能接受邵阳市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指示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的行为 招标人为达到恶意取消我方中标,进而确保特定关系人(招标投标之前已经违法开工建设的实际承包人)中标的目的,拉邵阳市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大旗为虎皮,于2016年12月5日函告该办公室《关于对铜盆江保护圈锚头岩片治理工程中标候选人资格予以审查认定的请示》,意欲将恶意取消我方中标权“合法化”。 2016年12月6日,邵阳市水利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错误引用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重申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取酬的通知》(湘水监[2014]2号)第三款,复函指示“应取消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岳阳县水利局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管理人员身份为事业编制在编人员,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吴小平为岳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男,1962年出生,现年55岁,工作职位是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无双边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形,不存在“湘水监[2014]2号”文件所禁止的兼职取酬事项。按照岳阳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凡满52周岁以上的副科干部只享受级别待遇,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巴陵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吴小平作为公司技术人员拟任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完全符合相关的规定。 这么浅显的事理,作为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竟然作出如此荒唐的答复,请问法律尊严何在? 三、我方不能接受招标人一再庇护特定关系人中标的行为。 我方曾在2016年12月25日致函招标人的举报信中,明确举报中标候选人第二名(被招标人操作后的所谓中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现任领导职务的事实,但隆回县水利局在2017年1月10日对我方的复函中避而不提,仍然死扛庇护。 经我们查证:中信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派技术负责人(招标人公示)为“黄明团”,现任溆浦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站站长(水利股股长),高级工程师,属于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实职领导干部。巴陵公司拟派技术负责人仅为国有公司主管局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相对于0主管局是非领导职务,相对于巴陵公司是在岗技术人员,却被招标人和招标行政监督人否决;但中信公司拟派技术负责人为水利局实职公务员领导干部,却被操作死扛中标。法与理何在? 我向邵阳市监察局举报后,邵阳市水利局答复我,说业主要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换了人、是整改到位了。这样说辞完全是对上述违法操作行为一意孤行的狡辩,是完全错误的,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四、我方主张的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我方坚持举报的主张,恳请主持公道: 1.责成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撤消其2016年12月6日发送隆回县四水治理建设管理部的关于取消我方中标权的《回复》。 2.查处招标人、招标行政监督人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3.恢复巴陵公司中标资格并尽快签订合同。 举报人:阳洪辉 2017年5月14日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7-09-15
答复部门 省水利厅
答复内容

已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