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 老百姓的冤案 | ||
办件编号 | GZWD20160805266 | ||
来信时间 | 2016-08-14 | 来信人 | 姚刚其 |
办件内容 | 我姚刚其是长沙县安沙镇(原白塔村)现谭坊村梅园冲组村民,现年65岁。我们兄弟于1982年3月15日分家,当时我父亲经手,请了地方负责人及家族代表参加正式了全过程的具体情况和分家事项(写了分家契约)。经兄弟商议我家所属山林地块山形自然参考物而确定界限,在场人员证实下以抓阄的方式,各拈一股,不得反悔。子弹坡地块划分为3股,因中间一块面积最小,兄弟商议,将山腰小路以上山驼补在二股,各拈一股,我拈了中间二股。1982年9月份就清山划界,定权发证。组上选出清山划界小组代表,村上派了伍致义,记录员叶森霖共同进行了清山划界,因为我组的山没有收归集体,都是按各户的老山林证界限,有兄弟分了家的按兄弟分家界限,由清山人员共同确认面积,记录员记录下来,再把全组面积和加起来的总亩数,按全组人平分配。人口多,山少了的户,就从人口少,山多了的户划分出来补给少山户。没有打烂分,记录员记不来,然后1983年长沙县政府登记造册对安沙镇白塔村梅园冲子弹的山林分别向我与姚正其颁发第105号,第98号山林所有证,第105号山林所有证载明我在子弹坡的林地四至为:东坡心为界,南骑岭分水,西齐坡心,北骑岭分水;第98号山林所有证对于姚正其在子弹坡的林地四至为:东老大路,南坡土路,西坡心直上,北小路。2004年山林所有证换发林权证的时候,由于经办人员出现了低级的错误,将上述林地四至进行了错误登记,造成了我的林地变成了姚正其林地严重后果。自2008年由于发现林权遭到他人侵害,我便向村组,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林业站派了专业人员,杨小平,张良青,戴伟明实地勘察,说“小路以上山根本不是姚正其的,他一个证人都没有。”姚正其之子姚建斌一冲走了,他讲没有证据出钱买证据。随后他找了他的亲戚长沙县人事局副局长杨曲,组织副县长,林业局负责人和民政局领导在星沙贿赂请客送了礼,对下面办事人员施加压力不能按事实进行正确的纠正错误,进行更正。2010年8月,星沙开发区征收,通过别人介绍,刘厚亮,刘先明其父坟墓迁葬在我子弹坡小路以上地块,姚建斌将刘厚亮,刘先明告上法庭,说是埋在他山内,我提供了铁的证据,长沙县法院应该有档案。一审失败,他又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没有证据,自愿放弃主张权利。2005年换发证时林业管理部门出现错误,将小路以上的林地错误的登记在姚正其名下。驳回上诉,作了终审裁定。镇政府一直拖到2012年1月15日作出了以新证为准的错误答复。林业政策是以证换证,转证有无,以老证为准,林权证有异,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我到长沙市法制办,把证据材料给领导看了。领导打电话给县法制办,法制办主任看了证据材料说这是错了。于是县林业局林政办主任和县法制办主任到实地进行勘察,到村部进行调查。于2013年6月17日颁发了撤证公式,如有异议,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姚建斌提出的书面异议。经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为维持原证的合法依据。于2013年10月24日撤销了2005年的林权证。撤证以后就应该按1983按的老证界限重新发证给我。当我认为经过漫长的时间终于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时,2014年镇政府请了范国军律师歪曲事实,说山腰小路实为山顶小路,山顶小路就是骑岭分水与泗洲山的分界线。2014年7月安沙镇政府做出(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依旧认定我的林权证内部分地块归属于姚建斌(由于姚正其已故,其子姚建斌继承)。我不服提出复议,长沙县政府予以维持错误的行政决定书。我于2014年11月提起诉讼,历经6个月的诉讼,安沙镇政府于2015年4月自行撤销(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由此自2008年我开始就林权被侵害问题反映情况,至2015 年安沙镇自行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历时7年。本以为能画上圆满的句号,但当我历经7年再次要求安沙镇政府依照1983年的老证向我发放转证时,却被告知安沙镇政府需要再次进行调查,历经7年却又重新回到原点,发证一事也再次变得遥遥无期。 2015年7月8日安沙镇政府再次做出安政林字(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决定我林权证内的部分地块归属姚建斌,而我不服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一审由县政府领导于予司法,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事实就要追索历史: 一.我有分家的当事人写了证明并且立下了分家契约,姚运强在林业站的询问笔录。 二.有清山划界的经手人和记录员证明。 三.有村组的证明,因为田山水土都是有村组分配的。有我们山交界山主的证明,83年的老证存根:北至小路以上的山林地块是我的;姚正其北至小路为止。 长沙县法院作出不以事实为依据的错误判决。我不服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官官相护,同样不公正司法,维持了原判。一个关乎农民林地的民生案件,历经7年,安沙镇政府作出三份错误决定,长沙县人民政府作出两份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历经两次行政诉讼,案件仍然未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同时在整个7年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我曾多次要求处理机关对上述林地的面积进行勘测,以勘测报告的形式确定各自的林地面积,进而确定该争议地块的权利归属,但相关处理机关没有采纳我的观点,宁愿以一个85岁高龄老人的证言作为确定权属的主要依据。我认为相关部门在处理该问题的过程中没有尽到深入调查的义务,认定事实依据错误,效率低下,因此我在此请求高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的处理我的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一个以地为生的农民的权益。 姚建斌争经营权,砍柴烧瓦,纯属伪造证明,砍树也是伪证,他父亲将树卖给杨正午,砍树都是我们本组村民刚砍到小路边就被林业站发觉,砍树人都证明。说葬坟给他钱,第一次当时没有发现小路,因柴长得太深,第二次发现小路,我讲是我的山,别人葬三凸坟在我的山内,他讲霸道,强行别人给钱给他,他还要打我。 他告我乱埋乱葬,他找关系,民政局领导出主意,不停给张县长打电话,民政龙副局长到我们村部开会,要强制执法,讲执法有200多人,每人工资200元1天,还有挖机工资,拖车费,墓地费等,共计算起来要十多万元要我付。威胁我,最后说你们自己解决,要我给钱给姚建斌,他不找县里闹,就不来执法了,因为我是老实农民,怕事。最后找坟主商量,各出一部分,因为不想把坟挖坏。就无奈把钱给他了,他的收条上载明叔子维权,钱包退,不找政府任何麻烦,并且坟主都签字证明,我们村上盖了公章作证。 歪曲83年证错了,已超过20年,为什么当时不打官司,期限超过,只能按83年证为准。还可以按图纸,林业局有比例尺,因为当时用比例尺测量,我的面积按比例尺计算还少。 关于姚正其与姚刚其兄弟之间山林出现纠纷 我就有关答辩入下: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我叫杨照明。今年56岁,中共党员。我本人是从1984年至1997年之间,在本村担任过治调主任、民兵营长、现金保管、村主任、党支书部书记。(因个人原因不想从政而辞职,随后直到2008年至2015年4月连续选为梅元冲村民小组组长)连续三届?但2015年4月我考虑应由年轻人担任为妥而辞去组长职务。 1、分山来由:由于兄弟分家立户,故然山林已按三兄弟进行了分配,并由本组负责人及家族代表参加和证实了全过程的具体情况(另有分家契约等有关资料) 2、分山的方式:经兄弟商议将姚家所属山林全部分配到三兄弟(既三股)并根据“地块”“山形状态”而确定界限。在场的人员证实下进行了抓“阄”各拈一股。不得反悔,并具备法律效果。 3、分山时间:1982年3月15日(姚家分山),随后于1982年9月在人民政府进行清山画界?定权发证,到1983年颁发了《山林所有证》并没有打烂分山。 4、分山背景:我白塔村清山划界基本原则是按以前的老山林证为基准(如有兄弟分家的所属山林地块均按兄弟分山情况而定),按各户山林面积而勘测各组山林总面积,再按总面积及总人口进行分配(人口山面积多的划出来补给人口多而山面积少的头。)而且在1983年的老证期间没有出现过山林纠纷。 5、山林争议地块实为:姚其正山界北方为北至小路(山腰小路已为历史现状)在2005年换发证时经办工作人员填写将姚刚其〈小班14号〉林地权属错误的填写在要正其名下(现姚建斌之父已故?)从而导致了一场山林纠纷。 6、证明:姚其正山界北至小路实为山腰小路但有人员申辩说是山顶那条小路:我看不符合客观现实状态(可请法律部门及专家进行勘测论证)。 7、看点:我认为只要政府的山林定权政策是以证换证,新证有误以老证为准,应由山林主部门按老证情况换发证就可以解决一切纠纷问题。由此看来如有关部门不及时、不公正把问题解决好,就会出现矛盾恶化(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本地人与本地人之间、当事人与政府及法律部门之间、公务员与公务员直接矛盾。恶果不可思议。对稳定政局及地方治安极为不利。)我坦诚的说:我真的不愿意看到不利于人民的一面。 ? 留言:政策是治国策略 ?????法律是维护政策的保障 ?????人是在法律的保护和法律的约束之中 ?????法律是在执行和使用于国家干部之中 ???? 法律是公正的不要在不同关系而使用不同的原则方式乃至不同手段。 以上内容以人格发誓:故而承担法律责任 ?????????????????????????????????????????????????????杨照明 ???????????????????????????????????????????? 2016年6月15日 |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 2016-08-16 | ||
答复部门 | 省林业厅 | ||
答复内容 |
姚刚其同志: 您好。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您与对方的山林权属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请您走司法途径解决。 湖南省林业厅信访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