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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主题 危险化学品--工业硫酸
咨询人 陈顺明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中小企业对于工业硫酸存储量的相关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13-09-13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远碧 方杨
律师答复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化学危险品储存要求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二、根据《GBT534-2002工业硫酸标准》第三条之规定,工业硫酸分为浓硫酸和发烟硫酸两类。又根据2009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有关规定,发烟硫酸的临界量为100吨,而对于浓硫酸的临界量未作明确规定。
因你咨询的主要属技术问题,以上解答仅供参考,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