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8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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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07月04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分类】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
投产项目是指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按合理工期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储备项目是指已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正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林业、农业、文物、环境保护、审计、人防等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总体要求】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原则上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下列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其他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初选汇总报省发改委;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但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发改委备案。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三)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目标或年度投资计划;
(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
第八条【项目确定】省发改委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
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战略、重大部署的项目,省政府可直接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对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年中按程序报批后可增补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违反有关规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后退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法人责任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与管理、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负责。
第十一条【招投标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将招标结果等有关情况报省重点办。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依法应当由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变动、退休或者离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各方应当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期进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概算控制】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概算,不得擅自突破。如需调整需按省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应报送省重点办。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协调】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省发改委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牵头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省直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调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帮助项目建设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省发改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重点难点问题,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通过召开联系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等予以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工作。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工程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
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治安工作,依法打击破坏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项目督查】省发改委应当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督查。督查可采取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储备项目前期协调】省发改委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发改委。
第二十三条【信息调度与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省直责任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每月按期向省发改委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要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对重大、紧急问题要实时报送。
省发改委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定期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收费政策】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应减免的一律减免,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省规定之外自行出台向重点建设项目收费的各种政策。
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第二十五条【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留部分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重点建设项目,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并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
省林业部门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用地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
第二十六条【资金保障】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项目单位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重点建设项目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联系会议、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配套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部门应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审批绿色通道】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人防、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许可手续。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目标考核】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省发改委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结果由省政府予以通报,并计入省委、省政府绩效考核评估。
对在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中评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奖励。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省政府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法人。
对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十条【惩处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廉政建设等问题,省人民政府或省发改委可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督查、约谈、通报批评。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被通报批评的,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部门及个人责任】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一)违法干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的;
(四)参与、组织、操纵、纵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敲诈、阻工行为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拒绝、借故拖延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手续,对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建设各方乱收费、乱罚款或者摊派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保障部门责任】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责任】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款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三十四条【参建单位业绩记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制度,业绩记录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业绩记录由省发改委负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相关单位参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参建单位业绩记录为优档次的,从业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信誉情况可免于审查,并可享受相关行业同等信誉加分奖励。实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优先邀请其招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中标。
在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业绩记录为差档次的,从业绩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五条【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政令〔2003〕第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