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6月20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立法处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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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湖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致害补偿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民政、公安、卫生、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防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相关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减少和降低损失。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州)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负担50%。
第六条 [政府购买保险]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为农作物、林木和苗木购买保险,由保险人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七条 [不补偿情形]
有下列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补偿:
(一)对狩猎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对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对在法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林木、苗木造成损毁的;
(五)对在法定放牧区域以外或者圈养区域以外的牲畜造成伤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补偿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按照下列标准补偿,但按照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的除外:
(一)医疗救治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偿。
(二)医疗救治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为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至10倍。
(四)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偿金为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死亡补偿金为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五)损毁农作物的补偿金为按照上年度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和政府保护收购价格计算结果的50%;没有公布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和政府保护收购价格的,补偿金为按照上年度湖南省同类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和市场价格计算结果的50%。
(六)损毁林木、苗木的补偿金为按照上年度湖南省同类林木、苗木市场价格计算结果的50%。
(七)家畜死亡的补偿金为按照上年度湖南省同类家畜市场价格计算结果的50%。
第九条 [申请人口头报告]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村(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 [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发现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先行救治]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是否属于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以及损失的范围和程度。
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向调查取证人员提交照片、录像或者知情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现场见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取证时,应当邀请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到场见证。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在现场勘验表上签名。
第十四条 [调查结论及公示]
属于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现场勘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调查结论,并在损害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示7日。
不属于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现场勘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报告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补偿申请表]
受害人及其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补偿申请表。
第十六条 [情况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情况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上报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情况,应当分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偿申请表;
(二)现场勘验表;
(三)医疗救治费用票据和病历复印件;
(四)现场调查结论书;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金额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林业、农业、财政、民政、公安、卫生、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确定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个案补偿金额。
申请人垫付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或者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政府补偿,计入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个案补偿金额。
第十九条[核实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事实不清、损失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应当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个案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决定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个案补偿金额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将补偿决定在部门网站和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付]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补偿决定移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移交的补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支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示异议处理]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损害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办理补偿事项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多领、冒领、骗领补偿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3年内不得申请因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表、勘验表的制作和领取]
《补偿申请表》和《现场勘验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人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领取。
第二十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补偿]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陆生野生动物侵害造成的损失符合补偿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