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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0-10-26 16:50 【字体: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0111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办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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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范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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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念]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赠款,以及需要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五)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股权取得的收益;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资金投向] 政府性资金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主要投向下列项目:

(一)城乡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政府投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主管部门分别审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招标事项;

(四)规划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完成人民防空、消防、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审查;

(五)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提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不需新征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

   第十三条 [听取意见]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批复。

经审查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应当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概算扣除政策性调整和物价因素后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简化审批环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资金安排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按照区域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第十八条[公示]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外,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公示。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资金综合平衡,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已经通过审核;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

(四)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落实。

   第二十二条 [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的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年度计划执行]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出资人应当按照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法定招标规模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程,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理,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政策性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配套资金管理] 由项目单位或者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且已编制竣工决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统计与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统计月报,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综合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工程质量、环境影响、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改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改变政府性资金用途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未建立项目建设档案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第四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存在重大过错、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级、禁止两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程序或者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质量安全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职务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省政府性资金投资省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适用例外]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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