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征集到专家意见102条,采纳91条,如:“1.0.2建议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2.0.8建议删除“,是完好率的综合集中体现””、“3.2.6建议增加术语“考核周期”,并应补充关于考核周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4.1.5建议修改为:城市照明设施的占用、拆除应按规定要求向城市照明监管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维护中所发现的非法占用、非法拆除,应及时报告城市照明监管机构。”、“6.0.15"监察"应为“监护”,其他条文应相应以下内容作补充:”等意见,标准组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