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闻发布会

湖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1-01-01 00: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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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1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441日起施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修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修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立法背景

  工伤是工矿业生产经营中难以避免的劳动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推进,工矿企业和职工人数大量增加,工伤事故也明显增多。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应对工伤风险,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帮助企业分散工伤责任。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工矿企业陷入困境,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2004316日,省人民政府就以185号省人民政府令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9年来,为建立我省工伤保险机制,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20117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1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范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因此,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为了修订好《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我们确立了以下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能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立法原则。我们严格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要求,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坚持法制统一,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完善有关制度。(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针对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坚持改革创新,在借鉴、吸收国家部委规定和外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新途径、新方法。(三)坚持民主、科学原则。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们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书面征求了省卫生、财政、公安、民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工商联、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省政协法制委等单位及各市州政府的意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工业企业集中的株洲市和醴陵市、经济发展水平中等且矿山企业集中的郴州市和资兴市、地处偏远且经济比较落后的湘西自治州和龙山县、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且近年发生过重大工伤事故的衡阳市进行考察和立法调研,开了7场座谈会,与市、县两级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律师代表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省政府法制网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凡是合法合理的意见,都采纳到了修订稿中。

  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主要创新性内容

  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共740条,与原《办法》比较,其创新性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各方面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认识和把握上,很容易出现不同的理解,以致出现相同情况但认定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从而导致 行政争议的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建立了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工伤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充分体现了“法治湖南”的特色,将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行政争议。

  (三)调整了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乃至不同时期,发生工伤的风险程度都是不同的。为最大限度发挥工伤保险互助共济的作用,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但由于客观原因,我省目前还只能实行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统筹。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重点解决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可能不足支付的问题,有必要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储备金集中比例。因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自留5%,向省上解5%。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

  (四)作了大量具体明确的规定

  过去,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事务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的不便把握提出了很多意见。为此,《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大量仔细的研究,在很多方面都力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两金”标准相衔接,结合我省实际,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分别对五至六级、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

信息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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