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安交通管理新闻发布会

湖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1-01-01 00:00 【字体:

  1015日,省公安厅举行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发布新闻,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杨能主持会议。

  一、前段全省严格交通违法处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今年6月以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孙建国、副省长盛茂林等领导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公安厅党委关于进一步严格交通违法处理工作要求,以“零减免”、“治公车”为突破口,严格、规范开展交通违法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621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全省交通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明令禁止减免任何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对违规减免处罚的,一律按“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公安厅交管局下发了《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全面规范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监控记录资料录入、审核、告知、处理、记分和修改、撤销等工作。这些措施为解决违规销除交通违法记分、买分、卖分,违规减免罚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严格规范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截止到9月底,全省交通违法处罚到位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6.19%,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了10.29% 32.15%8.47%11.9%。全省严格交通违法处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规范交通违法处理工作

  为进一步整治交通乱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省公安厅及交管局研究决定,继续综合采取制度上、技术上和方法手段上的措施,推进严格规范执法,全力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一是启用交通违法罚没款收费监管系统。从现在开始,在全省14个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高支队的收费系统中,启用收费监管软件,实现对交通违法处罚缴款信息可监可查,从技术上预防违规减免罚款。

  二是实行交通违法存量信息“大清零”。近期,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对本辖区积压的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进行了全面排查,对违法未处理记录超过50次的机动车建立了“黑名单”数据库。下一步,我们将通过邮寄信函、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处理。对辖区客货运车辆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将上门送达书面通知书,让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签收对本地区前10名违法次数最多、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将在当地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予以曝光公示。同时,对无图片、错录的数据进行彻底清理,主动消除,对原有数据图片不齐、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将予以撤销。

  三是集中整治货车非法改(拼)装等严重违法行为。111日起,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将集中开展货车改(拼)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查验项目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检验要求的,一律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律予以扣留;对非法拼装货车,一律收缴;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对涉嫌非法改装的货车,一律责令恢复原状;对货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四是依托企业GPS监控系统对客车超员进行处罚。我们将联合交通运管部门严把“两客一危”车辆入户审核关,确保全省三类以上客运班线、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卧铺客车视频装置、通行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座椅安全带安装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安装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我们将要求动态监控系统运营商每半个小时上传一次车载视频监控图片,并作为处罚证据,严厉查处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

  三、在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深入推进十条措施,全面规范执勤执法和便民利民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路面执勤执法工作,省公安厅交管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现予以发布,请共同监督。

  (一)规范测速工作。测速设备应保持功能完好并经检定合格;固定式测速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流动测速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在测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同一方向持续运行60公里内(其他公路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设备,因重复设置而被记录的超速违法信息,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并对外公布,不得在城区道路上实施测速。

  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和匝道严禁测速。

  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含)以下的、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含)以下的,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不记分。

  (二)规范道路交通信号。定期对交通信号灯的配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合理优化;

  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设置不规范或出现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一律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三)规范违法停车处理。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或停车禁止标志不明晰的,不得予以处罚。拖移机动车或抄牌的应当放置告示牌或违法通知单,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

  (四)规范“套牌车”违法处理。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明显不符的,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相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答复。

  机动车登记地或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窗口统一为“套牌车”的受理部门,由受理民警按程序完成内部转递、审批。

  (五)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严禁各类社会中介代办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主动公示图片等证据材料。

  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验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并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备查,相关法律文书签名与上述证件保持一致。

  (六)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罚受理。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请异地处理无异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登记地和高速公路省际卡口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受理。

  201111,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正式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较大地方便了群众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为了进一步拓展异地处罚业务范围,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规定》,明确了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高速公路省际卡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告知。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发生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的,应当主动告知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接受处理。未告知的,对该车辆在同一地点再发生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处罚。

  (八)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分析事故成因。

  (九)规范机动车查验。机动车查验员应当按规定项目查验机动车,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型重点查验并落实双查验员制度,严禁不按要求查验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意见。

  (十)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扣车扣证、处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执法活动。

  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大家继续支持公安交管工作,特别是文明交通理念传播,公安交警的执法监督。谢谢大家!

信息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

现场图片

  • 主背景.JPG

  • 主持人.JPG

  • 发布人.JPG

  • 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发布新闻并回答记者提问

  • 省公安交警总队副局长石敏初回答记者提问

  • 发布会现场

  • 省交警总队科技处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介绍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对账系统

  • 省交警总队高支队长欧阳纲良接受媒体采访介绍高速公路违法处理有关规定

相关阅读

湖南公安交通管理新闻发布会

7956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