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病故抚恤金-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病故抚恤金
办件编号 GZWD20140801720
来信时间 2014-08-14 来信人 许莉萍
办件内容 您好!我父亲于2012年12月因病去逝,于2013年2月递交了所有相关资料致永州市冷水滩区民政局审批并向社保局提交资料。当时审批了4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并于2013年大概9月左右发放了丧葬补助金,说如有新的政策再通知我们。我最近才从其它渠道了解到2013年4月湖南省有新的通知。我们家属是否可以再申请抚恤金,需要哪些手续?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如何知道我父亲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时有30多年的工龄)?核算出来后可否要求当地社保局提供发放清单?如可以需要何种手续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4-08-14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全文发与你,具体详询当地人社局。湘人社发〔2013〕40号调整企业职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民政厅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18日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