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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是否可以补领独生子女证
办件编号 GZWD20130101728
来信时间 2011-06-15 来信人 李卫东
办件内容 领导您好! 我原籍湖南,1976年父母生下我以后,就没有再生育子女, 但当时农村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因此我父母也没有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来我上大学,户口迁出湖南。 目前我已育有一子,想申请第二胎子女准生证(我妻子也是独生女) 当地计生委要求我提供独生子女证,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到原籍补领?我们湖南省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专门的规定? 谢谢!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1-07-05
答复部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答复内容

李卫东同志:
    你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单方申领《光荣证》的,可以享受半份独生子女保健费,是城镇居民的,单方享受城镇居民达到规定年龄由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