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关于《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
办件编号 GZWD20130101868
来信时间 2010-12-25 来信人 木子李
办件内容 您好,我是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电力局一名女职工。 想要咨询,《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此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若用人单位不按照文件里面的政策,强制要求女职工50岁必须退休离职,算不算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 文件最后声明的: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是不是要求单位需要按照此文件执行,而不是单位内部自行出台的文件。 我的单位接到此文件一开始自行出台文件,自行决定55岁退休女员工条件,随后又自行出台文件要求女职工全部50岁退休,员工表示有疑问,反应到岳阳市,岳阳市派出领导直接给我单位女员工开欢送会,并且放话说6日内不自行收拾东西离职的将强制执行,这一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我们员工应该何如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1-04-13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1、《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是有效的,我省也是按照《意见》精神办理职工退休的。
2、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规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
3、女职工岗位的确定。一是文件有明确规定。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二是企业用人有自主权。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湖南省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12号),《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应通过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符合从事管理工作条件的工人,可以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未被聘任的,可以当工人,并且按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从此,企业职工打破了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企业根据其发展和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对岗位进行重新设定和调整,职工用在什么岗位,企业自行确定。也就说,从《劳动法》实施后,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由企业确定。
4、职工退休审批。企业按照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在对职工基本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劳动行政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