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1、《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是有效的,我省也是按照《意见》精神办理职工退休的。 2、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规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 3、女职工岗位的确定。一是文件有明确规定。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二是企业用人有自主权。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湖南省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12号),《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应通过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符合从事管理工作条件的工人,可以到管理岗位上工作;原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未被聘任的,可以当工人,并且按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从此,企业职工打破了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企业根据其发展和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对岗位进行重新设定和调整,职工用在什么岗位,企业自行确定。也就说,从《劳动法》实施后,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由企业确定。 4、职工退休审批。企业按照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在对职工基本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劳动行政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