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胎生育,准生证如何办理-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第一胎生育,准生证如何办理
办件编号 GZWD20130102143
来信时间 2010-09-24 来信人 高海丽
办件内容 我老公属于湖南户口,我的为河南户口,结婚证在河南领取,准生证应该在哪里办理?如果在湖南办理准生证需要有什么流程?小孩上户口和准生证在哪里领取是否有关?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0-09-26
答复部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答复内容

高海丽同志:
    你好!
    不知道你夫妻长期在什么地方居住,有无正式工作单位,如果你们夫妻长期在河南居住,或在河南有正式工作单位,那么你的生育证应该在河南办理,相反就在湖南办理。户口问题请咨询公安部门。
   根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三)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四)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五)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第五条 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 
   (一)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二)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 
   (四)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五)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机构立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异议的再签发生育证。对群众举报申请理由不实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六)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尽快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七)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