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省即将启动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8]133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12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在京召开工作会议,对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2009年年初,省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开展了大量的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先后召开市州和部分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局长及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农村义务教育教师代表座谈会,对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核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政策问题作了深入调研;同时,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教师队伍人员构成和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了广泛摸底,并对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进行了经费测算。在上述调研摸底基础上,初步拟订了《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对该实施意见作进一步论证,待修改完善后提交省委、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家备案。届时,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将全面启动绩效工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