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没有居住的房子、车库少交纳物业费的建议-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微建议

标题 关于长期没有居住的房子、车库少交纳物业费的建议
来信时间 2019-01-17 来信人 省政协委员 陈义
来信内容

   长期没有居住的房子、车库全额交纳物业费不合理,现在许多省已经立法,半年或一年以上没有居住、使用的房子、车库视情况可以少交物业费,我省也应该推动这项工作。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19-01-25
答复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2019年1月16日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条规定,物业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的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

   综上,物业服务费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目前,大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未明确规定房屋空置可少交物业费。因此,关于房屋空置减免物业费的问题,建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