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监管地下车库的权属和利益-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微建议

标题 加大力度监管地下车库的权属和利益
来信时间 2019-01-02 来信人 省政协委员 范泽容
来信内容

   近年来,随着住宅小区不断增多,围绕地下车库的权属和利益之争,已经成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重要矛盾,有的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车库另行出售、出租,获取利益,侵犯了业主权益,严重违反《物权法》,全省各地都有类似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此建议,按照国家《物权法》条令规定,明确地下车库为所有业主所共有,地下车库的使用,需要与业主共同商议之后决定,不得由开发商一方自行安排。相关行政部门单位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于违规的开发商要从严从紧处理。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19-01-14
答复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答复内容

  如您所言,地下车库的权属和利益之争,已经成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重要矛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商可以将规划的车位、车库附赠给业主;规划的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业主享有优先权;开发商不得附赠、出售或者出租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该条还规定,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后剩余出租的,开发商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6个月,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车位、车库租赁合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规定,开发商不得将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综上,《物权法》明确为业主共有的只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对规划的车位、车库,《物权法》只明确了其归属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未明确其权属为业主共有。目前,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车库需经业主同意,也无规定地下车库的使用需要与业主共同商议。为实现“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我省的政府规章及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从“出售、附赠、出租”各方面进行规定,尽量化解车位、车库矛盾。

  我厅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监督指导各地主管部门对车位、车库的使用加强管理,积极化解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停车方面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从严从紧查处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利用各种机会呼吁通过法律明确地下车位、车库的权属,也恳请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呼吁对《物权法》进行修订完善,解决因地下车位、车库权属不明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