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待遇-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咨询问题

主题 工资待遇
咨询人 谢亮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来 信 人: okok0738 真实姓名: 谢亮 工作单位: 湖南煤化 联系地址: 娄底市涟钢 联系电话: 15973855904 电子邮箱: 315606298@163.com 信件编号: 2013250 来信时间: 2013-10-6 来信主题: 劳动待遇(二发) 信件内容: 劳动部门各级领导,你们好,,,本人谢亮,现任湖南煤化新能源公司二炼焦作业区员工.特反映以下情况:<一>本人于2013年6月份以前曾经在原干熄焦作业区工作中服从领导安排,五次更换岗位,每次换岗位后新岗位工资待遇和同岗位的员工一样.今年五月底干熄焦领导推荐安排我去二炼焦作业区工作,去之前,原领导告诉我,新岗位比旧岗位多近500元,其他就没交代了.我到二炼焦报名的第一天,新作业长老胡说:按规定调到二炼焦来的每一个员工,前三个月内只发80%的基本工资做学徒工资,作业区内换岗位也是这样,...我很奇怪,做为一个进厂多年的老员工,,为什么在原作业区换了多次岗位没少钱,这回换岗位就要少工资了,难道公司里允许有一厂两制的规定.报到后的第二天,因不满这种待遇,我去找公司领导要求回原作业区,公司领导说不能调回了,并且有换岗位只发学徒工资的文件制度.我只好在新岗位工作着.当六月份的工资表出来后,我只有2176.同班同岗位的有2723.七月工资只有2359.同岗位2800多。原来真的只发了学徒工资给我.....一个公司内不同作业区换岗位竟可以有不同规定,原作业区领导安排员工去新作业区,隐瞒只发学徒三个月工资的情况......请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 二>我门第一批进厂的数百名员工是在2008年10月报名的,报名后就一直服从公司安排,在培训实习至2009年8./9月公司才相继生产,,,公司只给我们算了2009年9月以后的工龄,并从那一个月才开始交三金及各种保险....请问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工龄,三金及各种保险是否也要给我们交上.......请领导们为我解疑为感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13-12-04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胡远碧
律师答复

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劳动者工资与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我们分析用人单位调整你方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应当与你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降低你方劳动报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同工同酬,补齐之前欠发的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劳动者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情况,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
三、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根据你所述情况,我们分析你方在该企业的工龄应该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