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纠纷引致的财物毁坏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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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山林纠纷引致的财物毁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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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们本地的地方官员承包开发茶树林和修路工程,并将工程转包给当地村官及地方强人。施工方不仅自己在工程项目中收了好处费,还污蔑村组长收钱,煽动村民施压组长。组长不满,上山与施工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下山喊叫村民帮忙,其组长的大哥听到呼喊,独自先行上山去理论,不料遭铁器打破头而昏迷,血流如注,后经施工方一挖土机师傅烟丝止血。村民不满,在另一村民煽动下,怒砸铲车,烧毁摩托车,并赶至施工方家中砸毁东西。事后经警方初步处理要求村民赔偿施工方2.5万元,但是未达成最后意见。事发半月,派出所以问话为由,将组长两兄弟带回所里,在未出示任何凭据下,将其刑拘送至看守所,4天后送达拘留证。后经周旋,施工方要求赔偿损失3.8万,且承包方要求,其组村民签字承诺不得干预山上一事。这才准许施工方撤诉,放人。请问,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组长两兄弟该承担哪些责任,刑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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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复

  你好,针对你咨询的有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维权方式等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个别村民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个别村民为了发泄对施工方的不满和愤怒,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怒砸铲车、烧毁摩托车、砸毁他人家中东西”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如果前述个别村民毁坏他人的财物价值达到前述数额较大的刑事处罚标准或具备前述严重情节时,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前述个别村民的行为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在前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二)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并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个别村民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三、行为人应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行为人与施工方发生争议后,本可自行或通过有关组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而不应采取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作为解决矛盾的方式,最终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害了自己,使自己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之规定,行为人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