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主题 | 动迁引发的安置补偿及劳资人事维权 | ||
咨询人 | 余喜林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咨询内容 | 急寻法律专家帮助:我69年出生于湖南农学院南区56#,87年上半年与兄长立户在农学院实验场南区39#批地建房,87年9月读大学户口外迁至益阳,2000年学校组织工作组上门摄像登记房屋产权,家母及工作组代表在南区56#登记表上签字,显示南区56#登记我有156平米房屋,2003年我进入学校工作,2005年3月迁回户口,2005年4月1日发布《征用土地公告》,拆迁甲方为湖南农业大学和芙蓉区国土分局拆迁事务,拆迁方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批准的《湖南农业大学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条款即以2000年12月31日户口不在学校这一条款,把我原已登记的房屋产权灭失,定性我不属于安置人口,拆迁方与家母签署拆迁方主观认定没有我母亲和我合法面积的拆迁协议,并提出照顾我以正常安置房价约2倍的价格购房一套纳入我母亲签署的协议中,我以私有房产受宪法保护,要求与我签署拆迁协议提出挑战,至今未果。 |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 2012-07-13 | ||
答复律师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方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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