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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重庆森普山泉BJA518型特级中央直饮净水机案为什么不构成诈骗案 我们是衡山县《重庆森普山泉BJA518型特级中央直饮净水机诈骗案》98位受害者(均属离、退休老同志)维权代表之一,受受害者的委托,特请您们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定位依法进行复核,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我们维权。 案情:2008年11月9日-12月7日,犯罪嫌疑人销售商齐家新(湖北人,农民,初中文化,已到案)、讲师陈国武(湖北人,无业者,小学文化,冒充中国中医学院教授、该非法组织聘任的讲师,已到案)、主持人王 凯(湖南岳阳人,冒充中央电视台二频道健康教育栏目主持人。未到案)打着非法组织《全国高健委助老产业发展中心健康教育部》(见民政部2011年5月17日第211号公告)的牌子,以中央九部委健康知识教育进社区的名义来到衡山,对离退休老同志进行健康知识讲座,极力向98位离退休老同志推销过期的伪劣产品《重庆森普山泉BJA518型特级中央直饮经随机98台,2300元/台,价值230000余元;极力向700-800位老同志 推销各种保健药品、厨具等,价值200000余元,总价值430000余元。发展该非法组织的分支机构《湖南省衡山县助老产业发展中心、助老之家》等非法组织。 后经县公安局进一步查实: 1、该净水机是原非法组织副主任兼秘书长、健康教育部部长刘代池(重庆人,农民,土家族,因认罪态度好,家庭贫困,属小数民族,并主动给受害者补偿人民币100000元。经县公安局、检察院和维权代表研究同意作刑事和解处理)从重庆南方净水技术研究所、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自产自销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任步海(以鲜笔授权齐家新到湖南、衡山等地推销该产品)那里以320元/台进货100台,再以450元/台卖给熊永生(系原非法组织工作人员,并为齐家新、刘代池、王 凯等提供了大量的“宣传资料”给离退休老同志“洗脑”,以政府的名义,代表党和国家对离退休老同志的高度关心和爱护,极力夸大(超过社会和人体的承受能力)该净水机具有净化、活化、磁化、矿化之功能,人,特别是老年人喝了经该机净化后的水,能强身健体,延年益寿之功能。熊永生(未到案,)又以650元/台价格卖给犯罪嫌疑人齐家新,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以2380元/台(含安装费100元)卖给杨汉武、李涤尘等98位受害者,得款230000余元。所以我们认为该案是团伙犯罪。 2、经县、省疾控中心(均具有国家认定资质)以达标的自来水为水源(砷 低于国家0.01mg/L的标准),经该机净化后的水进行检测,砷分别为0.013mg/L和0.019mg/L。既超国标:0.01mg/L,更超“卫标”:0.00005mg/L,属过期的伪劣产品。 砷中毒:砷(Arseni.AS)为灰黒色的固体,密度为5.73g/cm,升华点为615℃,不溶于水和酸,但在空气中易被氧化。砷在自然界中不单独存在,大多以雌黄(AS2S3),雄黄(AS2S2)等硫化物形式存在,或混杂于铅、银、锡、锑、铁等矿石中。 三氧化二砷(AS2O3)称白砒或砒酸,为白色粉末,易溶于水,也易升华(218℃).砷化氢(H3AS)是一种无色气体,稍有大蒜样臭气,较空气重2.7倍,常独聚于地面。 医生嘱咐:人饮用砷超标的水后、主要引起肝、肾慢性中毒!轻者影响健康,重者危及生命! ——摘自《实用内科学》 3、我国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 )》(以下简称《标准》)是2007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的标准。 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48号) 明确指出:见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等规定执行。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标准》执行。 2010年元月21日,我们与任步海签订换机协议时,任步海在第1条就写清楚了,“我们厂森普山泉BJA518型净水机于2008年上半年就停止生产了”,你们购买的该机是别人假冒的:见任步海的《严正警告》和《严 正 声 明》及给我们的回函。 严 正 警 告 凡假冒、诽谤、恶意攻击森普净水机的不法之徒,你们的一切卑劣行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公司郑重警告这些居心叵测的卑劣之徒:多行不义必自毙!对制假售假者我们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 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4月11日 严 正 声 明 近来有个别居心叵测之徒在网上大肆发表攻击森普的文章。在此,重庆南方净水技术研究所发表严正声明: 一.重庆南方净水技术研究所和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 二.森普系列净水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合法产品,拥有国家专利和国家注册商标,并且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对于任何肆意攻击,恶意诽谤和诋毁森普净水机产品的恶劣行径,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据查,恶意诽谤攻击森普净水机产品的不法者。在2005年和2006年以卑劣手段骗取公司信任销售森普净水机,由于此不法者根本不懂净水技术又缺乏基本商业道德,并盗窃公司合同专用章,劣迹累累,被公司开除驱逐。之后,其心怀不满,在外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工商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但却不思悔改,伺机报复,并在网上诽谤森普。希望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认准森普正规商标和防伪标识,希望大家配合公司一起打击不法者,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凡欲购买森普山泉系列净水机的用户请查明森普山泉净水机的真伪: 1.森普山泉系列产品,顶部有防伪暗记,用验钞手电筒一照便知。 2.森普山泉净水机腰部标贴里面有防伪卡,内有公司法人印鉴(鲜章)和出厂检验人员手印。 3.森普山泉BJA398和BJA518型净水机专为中老年用户设计,是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助老工作部健康教育办公室的推荐产品,这两款净水机还配有防伪条码和机身号码(条码下面),广大中老年用户认真辨别真伪后可放心购买使用。 六.若遇到假货,请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予奖励。 重庆南方净水技术研究所 2007年11月25日 2009年3月18日 下载 http://search.soufun.com/blog/search.jsp?q=&fld=tag 2010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捉拿归案以后,任步海又给县公安局、工商局发函,和我们的维权代表打电话,承认该机是他们厂生产的,并承诺说,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他们负责赔偿。事实证明,该机是过期的伪劣产品! 综上所述事实,根据<刑法>266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诈骗罪的四个要件及高院有关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我们认为,此案是一例典型的官、商、企相互勾结,坑害百姓的刑事诈骗案!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打着非发组织的牌子,不冒充九部委的名义;陈国武不冒充中国中医学院教授的身份;王 凯不冒充中央电视第二频道健康教育栏目的身份;不搞社会和人体不能容忍的虚假宣传,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此案也应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可是县、市、省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商业欺诈或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见他们的复核书(省院的复议书下到县院后,不批到县公安局执行,也不愿意复印一份给我们,赵检说,这是秘密文件。直接违背了《刑诉法》第70条的规定和高检举报中心六、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和负有哪些义务(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的规定。 附件: 1、转: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复核案件理由说明书 衡检侦监复核说[2011]1号 转: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案件理由说明书 衡检侦监复核说[2011]1号 衡山县公安局: 你局2011年9月20日以山公复字【2011】01号提请复核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的行为不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维持对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复核维持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主观意图是通过推销产品来牟取利益,而不是通过实施诈骗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衡山销售净水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齐家新先后到衡山县工商局与质量监督局办了相应的手续,并把一台森普518刑净水机留在了衡山质量技术监督局,表明其主观上认为其到衡山推销净水机是合法的,净水机的质量应该也没有问题,也表明了其主观上并无诈骗的故意。犯罪嫌疑人陈国武在本案中起的主要作用是以全国高健委助老产业发展中心讲师的名义在现场以讲座的行式进行促销,其是根据齐家新提供的资料来推介森普518型净水机的,自认为手续齐全、产品合格,主观上也不能说其有诈骗的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人基本上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最后也不可能履行义务,是绳粹的骗取财物的行为。首先,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在推销过程中有过夸大价格等虚假宣传行为,但二人并未完全虚构事实,表现在:一是高健委助老产业发展中心(虽然后来被取缔,但当时并未被缔,齐家新、陈国武也不明知该中心为非法组织)对推广森普518型净水机发过文;二是本案犯罪嫌疑人销售的净水机确认为正规厂家,即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并未隐瞒其真实姓名。其次,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虚假宣传的目的是通过交易的形式来获取利益,最后也向购买的消费者交付了产品,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不是通过虚假宣传,自己完全不履行义务来骗取对方财物。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主观上无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要求,其二人行为不涉嫌诈骗罪,故维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二人所作出的不涉嫌诈骗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2011年9月29日 2、转:衡山县检察院的回复 关于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回复 信访人杨汉武等同志: 2011年10月24日,衡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转来你等3人对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犯罪的信访材料,根据人大信访办转信函要求,现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齐家新,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江陵县人,家住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乡刘家剅村9组,务农。200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0年3月24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五七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3月3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逃。犯罪嫌疑人陈国武,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松滋市人,家住湖北省松滋市人刘家场镇洛河大道80号3组,无业。2009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山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0年3月24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五七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3月3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齐家新在湖北省自称通过刘代驰(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得了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森普BJA518型净水机在湖南省的专销权,同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邀请犯罪嫌疑人陈国武跟其合伙做净水机生意,同年9月份,又聘请王 凯(未到案)作销售讲解员。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齐家新帮犯罪嫌疑人陈国武弄到一个全国高科技健委产业工作委员会助老产业开发中心健康教育部讲师的证件,犯罪嫌疑人齐家新到衡山先后,以280元每天租了衡山县剧院作为销售点,之后到衡山县工商局和衡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了相关手续。同年11月份开业,犯罪嫌疑人齐家新复责全面工作,犯罪嫌疑人陈国武以“中国助老部助老产业开发中心”派来的讲师名义讲课,王 凯做主持人,兼收钱,开收据,收据上盖有“重庆森普山泉净水有限公司营销专用章”。犯罪嫌疑人刘代驰以320元/台的价格从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森普BJA518型净水机100台,以450元/台卖给熊永生(未到案),熊永生以每台650元卖给犯罪嫌疑人齐家新,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以每台2280元的价格在衡山剧院销售,共销售森普BJA518型净水机98台给杨汉武、李涤尘等人,得款223440元,除去租场地、发放王凯等人的工资等开支,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各得27000元。案发后,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步海承认在衡山销售的森普BJA518型净水机是其公司的产品,但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开具的盖有“重庆森普山泉净水有限公司营销专用章”的收据上的公章是假的,该公司用森普BJA3800型净水机跟衡山县的消费者杨汉武等人更换森普BJA518型净水机72台,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重庆森普净水技术有限公司BJA518型净水机39台。经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森普BJA518型净水机鉴定:砷超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该案诉讼过程及我院办理该案情况 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一案,由受害人杨汉武等人控告,经衡山县工商局调查后于2009年8月17日移送公安局,衡山县公安局经审查于同年12月1日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于12月6日提请我原批准逮捕,我院于同年12月24日以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2011年7月23日我院同县公安局共同为杨汉武等98名购买水机者追回经济补偿款10万元。衡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2011年8月26日,再次以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涉嫌诈骗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经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主观上是意图通过销售当时自认为合格的净水机来获取利润,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其行为尽管采取了夸大产品功能、价格及蒙蔽消费者的营销方式,其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为民事商业欺诈,故其行为不涉嫌诈骗犯罪,并于同年9月2日作出山检侦不批捕(2011)01、0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衡山县公安局认为我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有错误,于同年9月8日,以山公要复字(2011)02号要求我院进行复议,我院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审查,同年9月15日,以山检侦监议(2011)2号复议认为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决定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接着,衡山县公安局提请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并随案移送该案全部案卷材料,同年9月29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侦核(2011)3号复核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齐家新、陈国武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维持我院对其二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公章)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因此,特请求您们对本案的定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定位问题依法进行复核(点评和司法援助)。如果您们要查询我们和网友在网上的有关文章、证据、和评论,您们只要输入衡山县《重庆森普山泉BJA518型特级中央直饮净水机诈骗案》,一点即能看到。如果还需要什么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系。 顺致敬意! 衡山县受害者:杨汉武等98位购机者,700-800位购药、购厨具者 2012年5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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