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中医院强制剖腹生育二孩后结扎-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咨询问题

主题 会同县中医院强制剖腹生育二孩后结扎
咨询人 杨宇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各位律师好:
     我和妻子都是农村户口人,在生育二孩前,已领取二孩生育证.在怀小孩之前,妻子就说听人家说在我家生小孩要做结扎手术,会对人身体有创伤,不同意做,所以我们商量好,如果到时候法律有要求必须要做结扎手术的话,是我男方来做,为了确定特意在11月13号向省计生委政法处咨询这方面的事情,很快得到的回复是没有法律法规有结扎这方面的强制要求,只是提倡性的建议.出院也到乡计生办咨询,是否有向会同县中医院下过通知要求对剖腹产生育二胎的产妇强制要求结扎,计生办主任说没有也不可能下这样的通知或要求.(见最下方引用1). 

  2011年12月18号我妻子(**兰)下午到会同县中医院做产前检查时,医生说羊水比上次少了很多,胎儿心跳也慢了,要求马上住院剖腹,因当时未做住院准备,于是未住院,医生建议第二天19号再去做检查,19号下午我母亲(因广东医生告诉的预产期是元月初,所以我当时在广东,买好了20号回家的火车票)陪同去做了检查后,医生还是要求住院剖腹,在妻子与我商量同意做剖腹手术,且预定在15点左右手术,在等手术的过程中,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我妻子打电话告诉我,医生在病房说女性剖腹产二胎的,一定要同时做结扎手术,要不然就不按排剖腹产手术,等着自然生产,刚好有医生来催签字,我再次通过电话让我妻子向医生转述,我们已向计生委咨询过,没有要求强制结扎,实在不行等我回来我做男扎,我听到医生说不行,除非乡计生办打电话通知说不用做手术,当时我妻子就急哭了,于是我安慰几句后挂了电话,马上打电话给乡计生办,无奈提示电话欠费打不通,于是手机上网查到省计生委办公室的电话,可以电了10几次也没有人接听.过了半个小时,我再打妻子的电话已没人接听了,后来跟妻子了解到,医生催的很急,说再不签字手术,小孩有什么事情就不是他们的责任了,这样边催边吓的,我的电话又刚好是我在不停打计生委的电话占线,害怕小孩出事, 于是妻子就只好违心签了结扎手术同意书,后来我经过向律师咨询,这种以强迫或乘人之委签订的同意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做无效裁决.也可以起诉侵权损害,因此也跟律师有过交流.考虑本人长期在外地工作,侵权诉讼的时效也有2年,所以决定先向主管机关申诉,看是否有结果.

  出院后刚碰到元旦假期,我于2011-12-31 01:29:42点通过邮件向省卫生厅医政处/政法处投诉,详细说明了事情经过及提交了相关住院病案号和出院诊证证明的附件及同病房室友的名字请求调查处理, 除收到了自动回复(见最下方引用2) ,也收到了政法处的回信说明是由医政处管理该类投诉,但医政处的回复至今未收到,我现在还在外地,没有办法回去找相关部门处理,所以借政府法律咨询栏目寻求帮助,我本人有以下想法:

  1. 会同县中医院不是计划生育管理的权力机关, 医院妇产科医生用乘人之委和恐吓的方式,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没有与患者充分沟通,也不同意男扎的请求,强制结扎伤害伤产妇身体健康,是否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医生和医院未按执业医师法规定, 在接诊入院之初,未如实向病人描述病情, 而是采欺骗, 恐吓等不当手段,以大人和小孩的生命安全来胁迫我老婆签这个结扎手术同意通知单,造成产妇身心健康受损, 当事医生和医院政是否应受处罚?

  3. 像这类的纠纷能不能起诉, 诉讼时效是不是2年? 如因结扎手术引发其它后遗症的医疗费用有没有办法要求医院承担?
  

引用1:

  在 2011-11-18 17:43:35,"政法处" <4698105@163.com> 写道:

  **同志:您好!你的来信我们收到了,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现就你咨询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1............      

  2.关于生育二胎后是否必须结扎的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没有规定生育二胎后必须结扎,但从医学上来说,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夫妻,一方采取结扎措施是最为安全、方便、有效的节育措施,因此,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提倡或首选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我省也不例外。

  3.关于能否强制捆人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问题。这无疑是侵犯人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如果基层有这样的行为,你有权举报、投诉,我们也会真诚地表示歉意,并及时纠正。

  最后,祝你健康、快乐、全家幸福!

  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2011年11月18日

  引用2:

  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自动回复: Re:Re:Re:计生法规咨询及医疗投诉 于 2011年12月31日 01:29 (星期六) 发给 ...等 1 人。完整信息

  发件人:4499201@163.com<4499201@163.com>;时 间:2011年12月31日 01:29 (星期六)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7-04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方杨
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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