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债权对抗法院执行是否“自救”行为?-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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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用债权对抗法院执行是否“自救”行为?
咨询人 张以仁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你好!
        1994年8月20日,甲某借乙某8万元用于承包工程,约定2个月返还,写有借据,但未按期返还。借款到期后,甲某多次追讨,均因乙某因无力返还未果。乙某于1998年5月26日,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待工程竣工后暂偿还原有欠款拾万元”。1999年4月29日,甲某遭遇车祸死亡,借款未归还。甲某向乙某的遗孀丙某讨要,丙某拒绝偿还。甲某于1999年将丙某起诉人民法院。甲某胜诉,法院将乙某价值8万元的房产执行给甲某。丙某申诉,法院再次审理,审理中乙某出具借据的签名被鉴定结果否定,《还款计划》被法院认为与借款8万元没有关联性,甲某败诉。法院准备将乙某的房产回转执行给丙某。甲某以《还款计划》为据,坚持乙某欠其10万元,过去只执行到价值8万元的房产,抗拒法院对房产回转执行。
        请问:在乙某、丙某没有还款依据的情况下,《还款计划》承诺“待工程竣工后暂偿还原有欠款拾万元”的承诺是否能够证明乙某欠甲某10万元债务?是否甲某甲某的行为是否民法上的“自救行为”?甲某对抗执行,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7-04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方杨
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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