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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渎职枉法不依法录用我为公务员的控诉书
咨询人 李柏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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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渎职枉法不依法录用我为公务员的控诉书
控告人:隆回县司门前镇黄花村李柏农                 1
被控告单位: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控告事由: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渎职枉法,不依法  录用我为公务员。   我叫李柏农,男,1976年12月出生,本科文化,隆回县七江乡林业站干部,隆回县司门前镇黄花村原村委会主任。2011年参加隆回县公务员录用考试,取得村干系列第一名的成绩。2011年9月13日起,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进行人事考察。2012年2月20日下午,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告知我不予录用。
    理由以下三点:    一、2005年受记过处分。
    二、2009年3月,隆回县司门前镇林业站乱收木竹经营户“诚信保证金”20. 9万元。
    三、2009年8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曾以涉嫌“非法搜查”对我立案查处。
我认为我没有符合《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中不予录用的情形,应该予以依法录用我为公务员。
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严重渎职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隆回县是一纸空文!!
    申诉如下:
     一、2005年8月受记过处分的情况:
     2005年8月18日受记过处分,见隆回县林业局文件“隆林字[2005]21号。2006年11月7日,解除处分,见隆回县林业局文件“隆林字[2006]42号。(附件1---2页)    二、2009年3月,隆回县司门前镇林业站收取木竹经营户“诚信保证金”20. 9万元的情况:    2009年3月22日,隆回县司门前镇召开了司门前镇林业工作会议,议题两个:一是筹备成立“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二是讨论通过《司门前镇联合护林公约》、《司门前镇2009年度林政管理方案》。    经过“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筹备组商议决定,每位会员缴纳会议费、办证费用、绿化费等680元,诚信经营保证金10000(5000)元(由司门前镇林业站从隆回县林业局领取事业单位往来收据代收)。对于无证照经营的非法经营活动则由司门前工商所、司门前镇林业站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坚决取缔。    此举从根本上遏制了乱砍滥伐的行为,维护了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司门前镇各级人大代表的好评,得到了隆回县林业局时任领导的肯定。    2009年5月13日起,中共隆回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始调查处理“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违规收取“诚信保证金”一事,并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监察决定,对我个人和单位没有任何处分。    2010年2月20日,司门前镇经济工作会议上,司门前镇党委、政府对成立“隆回县个私协会司门前木(竹)材行业分会”予以高度评价。(附件3---9页)    三、“司门前镇林业站干部非法搜查案”的情况说明    2009年8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司门前镇林业站干部非法搜查案”立案查处。    2009年11月24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认为不构成犯罪。详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刑初字24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林业厅致隆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公函。(附件10—23页)   请上级明察秋毫,核实事情真相!查处渎职枉法之当事单位!
                                  李柏农13789142008                                      2012.2.20



附件:

2011年隆回县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公示暨2011年隆回县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2011年隆回县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公示 1、 除公安和森林公安各职位外,2011年隆回县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所有职位的考生按职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已于2011年8月11日进行了体检。现将体检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从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8月18日18时止。 2、凡对2011年8月11日体检结论有疑问,并在规定期内提出复检要求的考生的体检有关事项和合格人员名单另行通知或公示。
二、2011年隆回县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有关事项的公告 1、2011年隆回县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国公局[2011]3号)执行。 2、请体检合格人员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务必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本人学历证原件、人事(学历)档案、本人自传、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交(调、寄)至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
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股联系电话:0739—8156256 邮编:422200
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12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的意见
录用考察是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录用考察内容,规范录用考察程序和标准,确保考察结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2011年度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二、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三、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四、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录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五、对报考省级以上机关一些重要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六、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七、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和见习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八、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九、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可实行差额考察,原则上考察比例不高于1:2。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实行等额考察。遇有本意见所列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形造成考察对象空缺时,招录机关可以按照考试成绩顺延递补考察对象。十、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严把录用考察关,要积极探索定性与定量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察质量。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要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主题词:公务员 录用 考察 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局,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 2011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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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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