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主题 | 土地出让后,建筑密度、绿地率是否可以变更 | ||
咨询人 | 程波勇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咨询内容 | 现向您咨询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知识,恳请帮助。并给予明确答复: 某开发商依据该地的国土局的出让公告取得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该块土地的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总面积为10200平方米。拍卖该土地时的主要规划条例(土地出让时的条件)为: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30%,容积率4-6,商业面积占计容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0%,停车泊位是按商业面积100平方米设停车们2个,每户设停车泊位0.5个(计算后应设600个停车泊位),西向基础退占地红线不小于9米。 开发商在取得这块土地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即《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取得土地后的不到一个月,开发商以要增加一个影剧院为由,向规划部门提出将建筑密度从不大于40%变更为61%;绿地率从不小于30%变更为14.5%;商住面积卤计容面积从不大于30%变更为45%;停车泊位从应设600个变更为160个;西向基础退占地红线不小于9米变更为不到7米。当主体工程(23层,其中商业面积约25000平米,住宅32000平米左右),并且在主体建筑基本完工后,我县规划局、住建局为其颁发了上述“三证”,由于使用夯式方法在离我们周边屋基不到7米的地方打管桩,造成了我们的住房、商铺、厂房数千平米受损。 同时,据说至今为止,该工程尚未取得消防许可。 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 2015-03-31 | ||
答复律师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黄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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