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主题 | 请问最高法的这个复函适用于湖南的法院吗? | ||
咨询人 | 谢如海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咨询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如果适用的话怎么提交给法院?法院会采纳吗? |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 2014-12-09 | ||
答复律师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伍凌霄 方杨 | ||
律师答复 | 鉴于咨询人要求不公开或者咨询内容不宜公开,请咨询人在页面输入办件编号和查询码查询答复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