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主题 | 湘发[2009]9号适用范围 | ||
咨询人 | 李健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咨询内容 | 您好! 我是一名县级工商局的普通公务员,自己想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创业,(省委省政府文件湘发[2009]9号里第四条规定“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前提下,辞职创业。”,常德市委市政府发文常发(2008)9号文件历史这样规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且经组织同意派遣领办或自办企业的,5年内保留档案工资,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停发工资待遇。5年后要求回原单位的,恢复上岗,连续计算工龄,不回原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和石门县委县政府也制定了石发(2009)2号文件“石门县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文件里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胆创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除不得到所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任职和不得投资经营矿山外,其它投资领域不受限制;在不违反党政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知识技术、管理经验、自有资金和业余时间自办企业或参股办企业。 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扶持期为5年。本人申请且经组织同意在本县范围创业的,停发工资待遇,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当年创造县级税收等于或高于本人工资的,按当年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奖励;当年创造县级税收低于本人工资的,按当年县财政实得收益奖励;扶持期内创造县级税收平均数达到本人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奖励;5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上岗并连续计算工龄;不回原单位工作、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且经组织同意在县外创业的,停发工资待遇,参加正常晋档晋级;5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上岗,连续计算工龄;不回原单位工作、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去公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外),在本县范围创业,年创造县级税收等于或高于本人工资的,核实后3年内每年由县财政按其基本工资标准给予奖励。 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财政编制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创业。在县内创业且年创造县级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核实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本人提前退休时的年龄)×(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标准-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金标准)×12。 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创业人员(不含辞去公职人员),其养老等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仍由原单位负责。”市里和县里的文件中对自主创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创业期间有一定的保护措施,万一创业失败也不至于无路可退,很适合我们这一部分人。 可是, 我在我们县局人事部门了解这个政策是否适用我们是,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是线管单位,地方政策不适用我们(可是省里的文件没有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所以我想咨询一下省里领导,像我们这种线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适用地方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制定的具体措施吗?如果可以,怎么样办理相关手续? 谢谢! |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 2013-07-12 | ||
答复律师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
律师答复 | 鉴于咨询人要求不公开或者咨询内容不宜公开,请咨询人在页面输入办件编号和查询码查询答复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