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主题 | 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 ||
咨询人 | 纪元先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咨询内容 | 本人纪元先现年62岁、妻子熊菊香60岁系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莲湖社区村民,因2004年新华联项目拆迁对房屋进行了征收,当时只对房屋宅基地进行了征收并未对2.8亩承包地进行征收。2011年5月因雷锋东路修建征收了我家承包的2.1亩稻田,造成目前无田可耕无法维持生计。请问:1、该承包土地征收款应该如何分配(是发给全体村民吗?现征收款以由村上全部分给全体村民。);2、能否申请购买社保保证生活(现征收的全部都买社保);3、现无田可耕,能否申请对稻田重新分配(已多次找村上、镇上但一直未解决);4、从2011年征收至今2年期间无田可耕也未得到任何补偿多次向乡、镇、县三级政府反馈一直未得到解决,2013年1月市场信箱回复每月有220元补助并发放到位但我一直未看到补助的钱,回复后我拿着回复件多次找村上、镇上一直未解决。( 征地补偿申请书 申请人:纪元先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52年2月23日;民族:汉;家庭住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莲湖社区刘家塘重建地7栋3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 政府批准修路征用高塘岭镇莲湖社区纪元先家耕地2.1亩做出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一、高塘岭镇莲湖社区小湖2组的水田耕地七大丘、细堤丘、大堤丘于1996年归纪元先承包拥有该水田的经营权,政府修路占用耕地应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 本人纪元先已年过60,常年腰痛无外出劳动能力,妻子熊菊香,60岁,患高血压无法劳动,家里靠每年耕种2.8 亩水田来维持生计,2011年修雷锋东路占用水田耕地2.1亩,剩余0.7亩耕种一季水稻无法满足一家9人基本生活。近年来国家一再强调“三农”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大力修建农村公路等,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的难题,但是给农民带来新的影响和困难却视而不见。修路征占耕地,使得我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青苗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时其耕种的经济作物尚未成熟而使农民造成的损失,雷锋东路征占耕地时间为2011年5月,造成的一季无法耕种,需补偿。 二、修路征占耕地未遵循征地工作程序,并存在不能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降低的有关规定。 根据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雷锋东路在征地补偿上既不公告,也不与失地农民协商,没有考虑我们平民失地后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更不用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违反了不能使失地农民生活水平降低的有关规定。 本人一直坚信党领导是正确的,法律是公正的。因此本人已多次向村、镇两级政府上报反应并提出以下补偿需求:1、重新按人口分配水田;2、按人口买社保,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只有再次向上一级政府反应恳请政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解决农民生活问题。 此致 感谢 申请人:纪元先 2013年1月16日 回复内容: 您好,经区征地办核实,您户2004年因新华联项目进行征拆,并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望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望政发[2002]50号)文件精神对您进行补偿安置。2012年,因雷锋东路修建征收您户2.1亩稻田。 雷锋东路项目征拆是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征发[2009]4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望政发[2011]5号)标准严格执行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都已足额补偿到位。您户2.1亩稻田已按政策给予补偿,并已下发表册到村组,稻田因无法耕种造成的损失已按亩产量从高足额补偿到组集体。因您户系2004年新华联项目拆迁户,已按当时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补偿安置到位,依据“政策不交叉,安置不重复”的原则,不能重复安置,不涉及社保问题,请您理解。 关于失地少地农民问题,我区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失地少地农民最低生活补助费标准,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失地少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220元,都已按标准核发到位。关于稻田调整问题,应由您所在的居民 |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 2013-05-13 | ||
答复律师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 ||
律师答复 | 鉴于咨询人要求不公开或者咨询内容不宜公开,请咨询人在页面输入办件编号和查询码查询答复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