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时年检处罚1000元法律依据是否成立-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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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未按时年检处罚1000元法律依据是否成立
咨询人 李成便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我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参加机构代码年检时,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直接要我们交纳1000元罚款才能允许年检,在此之前并未接到过任何电话和信件等通知 多次说情都不理睬,无赖交完1000元罚款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2]第[0901]号)并通过了年检.现对该处罚书上"违法事实:使用未年检的、失效作废的代码证.以上事实已违反《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整改;2、处以1000元罚款."不服: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  "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正本、副本(含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禁止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我们认为:第一,我公司机构代码证未过期有效期到2014年01月15日因而没有失效,也没有登报作废.第二,《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无年检标识机构代码无效"无效并不等于失效作废"也没说无年检标识要处罚 第三,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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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9-29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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