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上岗提前解聘,企业改制一刀切“内退”-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咨询问题

主题 竞争上岗提前解聘,企业改制一刀切“内退”
咨询人 陈芳茂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咨询内容

    律师您好!
    我们大多数是70年代中期参加工作的大型国企职工。都在95年与企业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2003年12月企业竞聘上岗(一届三年),我们分别被聘为基层分公司的管理干部。然而我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工作不了只有一年多,2005年4月公司以改制为由,我们被强制性退二线(48岁多)。2006年公司又以改制为由一刀切,我们被迫内退(50岁)。当时人们不大可能去怀疑“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否合法合规,到年龄就得“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似乎天经地义。直到今年七月分我们才了解到:《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有关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回想当时办内退手续时,大多数人都没提出书面申请,也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在企业格式“内退协议”上签了字。在得知国家的有关规定后,最近我们要求了解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规定时,企业却拿出一分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制定[2001] XX号关于印发《规范职工内部退养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职工域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均可以实行内退。”因此,我们认为:国务院文件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到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它有一个适用范围的界定:就是针对“安置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或是对“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障”而言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是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方案主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可以实行,职工也可以选择,都是平等的主体,劳动关系是双方的。请问:
    1、《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一刀切让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否违法违规?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文件能否作为企业制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政策依据?
    3、因2006年办的内退,我们认为无效合同(协议)自始无效,是否存在时效问题?
    4、是否可以恢复回岗位工作?
    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9-27
答复律师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罗雯君 方杨
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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