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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的同志: 您好!我是莫开恒,湖南省麻阳县人。2009年于坪山比亚迪总部应聘,2009年3月8日进入惠州比亚迪第九事业部SMT一车间工作(当时是与劳务派公司签订的合同,8月份左右,应杜乐要求,我又与比亚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后来又被调往SMT二车间工作(车间的主管是王胜). 2009年12月某日,在惠州比亚迪第九事业部13栋一楼西边的鞋柜间,本车间一名叫吴仕明的员工出手打人,我被迫还手,吴仕明的一个伙伴看到后,一起对我动手。此事上诉至车间领导,车间领导处理不公,我不服从裁决,于是交由人事处理,张道存负责处理此事。她说,要是我挨打而不还手的话,就有可能不被辞退,但是我还手了,那就不免会被辞退。我想这也太不合情理了吧!如果说被别人打了也不能还手,不能采取自卫措施,那么由谁来保证我的安全呢?可以说我这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如果吴仕明两人将我打伤,还应该给我赔偿医药费的,不是吗?张道存那样告诫别人,岂不是教人逆来顺受,不可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在我与吴仕明发生打架事件之前,惠州比亚迪第九事业部13栋5S稽查员薛付雄在SMT一车间进行5S检查时,与一位拉长发生口角,最后打架,这也不是没有被开除,而是被调到SMT二车间做了工程师了吗? 2009年12月25日,我到九部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是一位姓谭的女士给处理的,当时也有好几位人事的同志在办公室,经她们一致商议,给我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分。2011年3月份左右,张道存与人事部另一男子还特意跑到了杭州,以比亚迪在商业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公司,跟我在职的那家公司负责人说,要她们命我出厂。我在杭州时代大道天桥下曾看见了张道存和那位男子。更过份的是,有一日半夜时分,一位男子还闯入了我租房(杭州市滨江区江山村十区高柏生家109室)隔壁的洗澡间。恐吓道,要我马上把比亚迪所有联系人的电话号码都删除掉,否则,刘伟华总经理要杀人了!当时,隔壁的邻居都听到了那人的讲话。这也太霸道了吧!明显是想仗势欺人,破坏我的工作。谁给了她们这么大的胆子,可以剥夺我的自由择业权利了呢? 2012年8月底,我又通过惠州比亚迪招聘电话07525118888,找到了张道存,她告诉我,这边一直在招聘,可以二次进厂的。于是,我千里迢迢从杭州赶到了惠州。8月31日,早晨9点多,我在惠州比亚迪北门应聘,然后,进入了厂区,在比亚迪餐厅里等候人力资源部相关人来面试,人力资源部的女同志查看了我的身份证,便对我说,我的身份证已被列入了比亚迪的黑名单,不可以进厂了。2012年9月3日,我又通过惠州比亚迪招聘电话07525118888,联系到了张道存,她承认在惠州比亚迪人事的档案里,对我做出了两次处分:第一次是2009年12月25日,对我做出了自动离职处分;第二次是2010年3月8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2010年3月8日我在湖南老家)下给我做了除名处理。这不是在非法操作,完全是糊弄我了吗?所以,我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比亚迪及相关责任人给我赔偿。 2012年9月4日,我找到了大亚湾劳动仲裁办,其负责人经过和我一番辩驳后,同意我的说法,即比亚迪已经给我做出了自动离职处分,又给我做出了除名处理,实为违法辞退员工,还有,惠州比亚迪人事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除名,我是2012年9月3日才知道的,所以,诉讼有效时间应该是从2012年9月3日算起。通常,有些人把用你单位因效益滑坡和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和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等同起来,然而,这个问题应该是相差很大的了,应该得到的赔偿也大有不同的。所以,我将以比亚迪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向比亚迪索要自2010年3月8日至2012年8月的工资(以比亚迪和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900元的底薪计算),另外,张道存应向我赔偿2010年因破坏我的自由择业权而给我造成损失的费用,以及张道存还应该向我赔偿2012年8月至9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允诺让我可以二次进厂,然而,到了惠州比亚迪却以比亚迪给我除名不予招聘的损失费用。 以上皆是事实,只是本人对于劳动法不是完全了解,所以,希望得到相关法律人士帮助,给我解答,按照劳动法,我究竟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