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2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等进行评价与审查,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建设工程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评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开展评审。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监管财政性资金等的依据。其中,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比50%(含)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二)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结算。
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其他依规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抽查评审的项目,从其规定。
以上预算项目起点标准以项目立项概(估)算金额为准,结算项目起点标准一般以合同价(中标金额)为准,严禁分拆项目规避财政投资评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的,预算评审规模标准同步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应提供合规的市政府相关批准资料方可按程序办理进窗评审:
(一)项目未履行评审前应完成相关程序的(如: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履行网络安全等前置审查程序);
(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涉及重大争议的;
(三)项目开工后报送预算评审的;
(四)应评审预算而未评审的项目报送结算评审的;
(五)项目报审金额超概(估)算批复金额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以外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负责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专家审核,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共同出资的财政投资项目,原则上由主要出资方的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或者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入窗评审资料报送要求:
(一)送审项目均须落实资金来源并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进行评审;
(二)项目送审后,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中途增加或变更内容及资料;
(三)送审项目应符合《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23〕7号)等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评审时须提供相关批准资料;
(五)因项目评审资料缺失、失实或互相矛盾等原因,导致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市财评中心应向项目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资料清单,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单位未补充评审资料或回复意见不明确的,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单位,办理项目退窗;
(六)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需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竣工结算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
(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要求备齐资料后,填制《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资料接收清单表》(详见附件1、附件2),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将申请表及评审资料送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组织入窗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登记受理并组织评审,对资料不全、程序不合规的项目在收到申请表及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市财政局出具初步评审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单位意见;
(四)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
办理结算评审的项目单位,应依规依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市财政局对结算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质量考核体系;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拟订财政投资年度评审计划;
(三)审核送审项目的资金来源;
(四)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工作;
(五)依照有关时效管理规定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应当进行评审而未经评审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系统)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和监管责任;
(二)需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资料的,应及时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送审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预、结算的准确性负责;
(二)按要求向市财评中心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意见(含评审表),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五)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接受和配合市财评中心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二)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联等下列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终止委托并纳入负面清单:
1. 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服务的;
2. 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项目单位、承建单位、项目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过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职务,或是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与项目单位、承建单位、项目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4.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或聘用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四)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并对报告、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加强评审资料管理,不得擅自从市财评中心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六)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征询市财评中心意见。
(七)严格遵守廉政纪律,未经允许不得与项目单位及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得与项目单位及相关方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单位及相关方收取费用、“索、拿、卡、要”或发生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济往来或接受请托、请吃、请喝,发现在评审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在评审意见中说明。
(八)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市财评中心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核实整改。
(九)完成评审后5天内将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市财评中心。
第十八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评审结果,不得向中介机构和市财评中心聘用人员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索、拿、卡、要”,不得接受请托、请吃、请喝,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虚报冒算、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含其法定代表人、相关工作人员)和聘用评审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职业纪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立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其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监督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联合机制,财政部门根据监督部门工作需要提供财政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
2. 娄底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资料接收清单表
附件下载:
附件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