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 | (湘政办发〔2008〕15号)和(湘政办发〔2026〕20号)政策解读,盼复。 | ||
| 来信时间 | 2026-04-24 | 来信人 | 肖云霞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我主要想咨询两个问题:1.《2025年10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一文中公布规范性文件(湘政办发〔2008〕15号)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不再执行,但2025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又明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即行废止”。那请问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规范性文件(湘政办发〔2008〕15号)是否继续有效?如已废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是否还有其他的政策依据?2.请详细对“(湘政办发〔2008〕15号)和(湘政办发〔2026〕20号)”中“被征地农民”的含义予以解读。盼复!感谢抽出宝贵的时间帮基层答疑解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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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 答复时间 | 2026-05-13 | ||
| 答复部门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
| 答复内容 | 肖云霞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在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2025年10月16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湘政发〔2025〕6号)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已被列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2025年8月26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原《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即行废止”。该表述是对新文件施行后新旧政策衔接的规范性说明,但原文件的废止效力并非来源于此。因此,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的废止依据是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湘政发〔2025〕6号)。 二、关于2025年10月16日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政策依据问题 2025年10月16日起,湘政办发〔2008〕15号文件停止执行。在新旧政策文件衔接的空档期间,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 三、关于“(湘政办发〔2008〕15 号)和(湘政办发〔2026〕20 号)”中“被征地农民”的含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享有集体土地权益分配的法定主体。结合“湘人社规〔2023〕1号”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的规定,“被征地农民”是指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此复。 | ||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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