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某项条例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22-03-16 | 来信人 | 喻军贤 |
来信内容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2月28日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新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 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请问,前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中的“公民”是否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湖南省内各地州市按照“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地方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是否有行政权利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公民”将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剔除在外?如地州市至今仍未根据“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精神制定新的地方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能否以未制定管理办法为由拒绝执行“湘政办发〔2020〕57号”文件之第二十三条规定。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2-03-21 | ||
答复部门 | 省公安厅 | ||
答复内容 | 喻军贤网友,您好。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没有作出“ 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不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的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其他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系省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内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各地在依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时,应当以不违反上级的文件规定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