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 政策速递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选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公告

层级:省级 发文系统:其他 发文日期:2025-05-14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选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和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和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决定在全省选任一批监督员和设立一批联系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和设立范围

1.从全省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和基层群众中选任监督员。

2.从全省具有代表性的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村(社区)和商(协)会组织中设立联系点。

二、选任和设立形式

监督员和联系点每届任期均为三年,自选任、设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三、选任和设立条件

(一)监督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法治观念。

2.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无违纪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3.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或生活,能够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工作职责。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5.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较强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能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遵守监督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联系点设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经营、诚信守法或具有较强的依法治理能力。

2.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调研、座谈、观摩交流、问卷调查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3.具有熟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能够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涉企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

4.当前不存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主要职责

(一)监督员职责

1.根据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2.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全省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3.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相关行政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4.积极宣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5.完成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系点职责

1.根据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2.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涉及本企业、本行业和本地区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

3.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对相关行政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4.积极宣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5.完成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申报程序

(一)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

1.监督员

(1)单位推荐。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州司法局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发方案进行推荐。

(2)个人自荐。自荐人员填写《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表》(见附件1),按要求加盖相关公章后于5月30日前将自荐表和自荐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的PDF文本发至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163.com。

2.联系点

(1)单位推荐。各市州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发方案进行推荐。

(2)自荐。自荐的企业或组织填写《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自荐表》(见附件2),加盖相关公章并于5月30日前将自荐表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的PDF文本发至上述电子邮箱。

(二)确认监督员和联系点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经资格审查、集体研究,将拟选的监督员和联系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依照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工作程序确定监督员和联系点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市州、县司法局可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参照本方案开展本地区监督员选任和联系点设立工作。

联系人:蒋朝京、唐浩

联系电话:0731-84588564(兼传真),13637418382

附件:1.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表

2.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自荐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5月14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