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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4-06-17 所在行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游客、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旅工委办公室)应当健全全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违法经营行为处置的有关工作:

(一)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中心(以下简称市热线中心)负责受理、转办举报事项。对确认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分类,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分派给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二)市委旅工委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二)网络平台举报。下载“我的张家界”APP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我的张家界”进入“旅游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专栏进行举报。网络平台举报信息转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公示上述举报途径。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我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举报,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经营者信息、违法经营行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据或者线索。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对举报信息进行保密,并按照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获得奖励等举报信息。

第六条  受理范围:

(一)以拦截游客车辆和纠缠、围堵、追逐游客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

(二)旅游购物场所存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价格欺诈等行为;

(三)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诱骗游客购物,或者未经游客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行为;

(四)旅游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兜售商品等行为;

(五)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经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不在本市管辖范围的;

(二)违法经营行为主体信息不明确的;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基本情况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立案处理,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线索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八条  处理流程:

(一)市热线中心收到举报后,应当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理由告知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后,应当于当日将举报事项及举报材料移交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处理。

(三)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接收举报事项后,应当于规定时限内调查处理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委旅工委办公室,申请奖励资金发放。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本办法规定的举报途径进行举报;

(二)举报事项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且无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举报事项真实可靠能够查证属实;

(四)可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并且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照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或者自行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举报人为依法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一)奖励金额根据被举报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金额确定,按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计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奖励。

(二)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照上一款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三)旅行社发布不合理低价游产品欺骗游客参团旅行的,一经查实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严格按照宣传内容兑现承诺提供旅游服务。由执法部门安排执法人员随团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审批及发放

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收到移交的举报材料及处理结果后,根据处理结果确定奖励金额并完成内部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以其他方式告知举报人的,要做好记录,保留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通知举报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举报奖励申请书(模板)》见附件2)。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领举报奖励权利。

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并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4)。

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信息,核实无误后,向市委旅工委办公室申请将举报奖励资金汇至举报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纳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部门预算,资金来源原则上以各级涉旅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为主。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涉旅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归档资料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申请书、举报奖励领取记录、举报奖励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举报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应受理未受理,受而不理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五)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举报奖励告知书(模板)

2.举报奖励申请书(模板)

3.举报奖励审批表(模板)

4.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模板)

附件下载: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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