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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的通知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2-07-01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信息来源:湘西自治州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9-05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22〕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22〕1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7〕14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诺办理的全州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于即办件。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以及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容缺受理的情况外,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实行容缺受理。

申请人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得对其进行容缺受理。

第三条  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补正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先予受理,进入正常办理程序,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等,待申请人补齐或补正全部材料后,领发相关批文、证照等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对实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愿容缺申请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本着依法办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容缺受理实施流程,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材料、容缺补正时限等内容。容缺受理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可以容缺受理的次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多个政务服务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二)在同一政务服务部门内部需多阶段办理的,前阶段办理时已提交的材料;

(三)政务服务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超期补正的处理办法,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补正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在未取得正式批准条件(证明)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等;

(七)同意将《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在申请人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出具《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申请人,1份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次要申请材料的具体时间由各政务服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审批时限内确定,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结束前按承诺完成次要申请材料的补正。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承诺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出具《终止办理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经窗口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1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同一年度连续2次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及时推送到信用部门,当年不再适用容缺受理;连续2年发生此情况的,5年内不再适用容缺受理。失信记入信用档案,适用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各州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容缺受理制度和具体的责任清单,并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部门平台进行公示。

信用部门要将信用查询接口接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便于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实时查询申请人信用情况。

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积金等部门按照《湘西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推进方案》和《湘西自治州大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要求,及时将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并接入“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便于政务服务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查询和调用相关数据,达到减材料的目的。

第十五条  州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情况的督查落实和评估。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在本办法框架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2.容缺受理补正材料通知书(样本)

3.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样本)

4.容缺受理事项目录清单(样本)


附件下载: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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