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政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以下简称农村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娄底市农业农村局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市公安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娄自然资发〔2020〕21号)、《中共娄底市娄星区委办公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娄星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范围。按照农村房地一体要求,对全区行政区域内未确权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进行权籍调查和违法用地清查,依法确权登记。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转用和纳入规划待征收或转用区域不列入本次工作范围。
(二)目标任务。
1.到2020年7月底前,实现农村房地一体测绘和权籍调查全履盖,权籍调查率为100%。
2.2020年9月底前,完成70%的农村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颁证;2020年11月底前,农村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颁证率超过90%,做到“应登尽登,能发尽发”,基本完成任务。
3.整理并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房地一体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托市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平台搭建农村宅基地信息共享模块,登记结果信息、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农村宅基地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与农业农村部门实现共享。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妥善处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
(二)坚持“一户一宅、不变不换”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拥有已确权登记的一处农村宅基地视为“一宅”。已登记颁证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之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可不重新登记。对于农村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应补充房屋调查信息,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应做到产权清、情况明;确权登记颁证必须严格贯彻“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依规依程序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权籍调查、违法用地处置等相关问题处理要按规定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筹部署,我区农村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颁证总体上按照“市指导督促、区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组具体承担,部门分工协作、技术单位指导支撑”的模式,全区整体推进。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标语等媒介及召开党政联席会、乡镇街道、村两级动员大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力争做到宣传到村到户、家喻户晓,引导村组和农户积极参与,在全区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入户调查。
1.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实际组建多个工作队,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为重点,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调查和违法用地情况调查。原则上以1∶1000或1:2000基础测绘成果作为基础,主要采取解析法结合图解法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技术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做好农村房地一体测绘工作,派专人全程参与权籍调查,及时建立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成果信息化;负责制作标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占地面积和编号,并套合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边界线的地形图;承担权籍调查表涉及的界址点成果表、宗地草图绘制等技术工作,并负责对符合登记颁证条件的宗地,出具正式宗地图、房产图和权籍调查表。
3.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组负责收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材料和法人(组织)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联系电话、房屋建设年份等资料,对权利人名称和批准面积的地形图进行标注,调处权属争议,并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基本符合确权登记颁证条件、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情况三类。负责做好指界确认、签字认可、收集权属来源材料原件(开具收件单)、指导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做好询问记录、确权登记公告、公告拍照及违法用地核实公示、用地审批手续补办等工作。
(四)违法用地处置。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权籍调查表进行审查,发现其中有违法用地情形的,分类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处置办法由娄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清查及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2.建新未拆旧等形成“一户多宅”的,经认定属于“空心房”的,按“空心房”整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补办用地手续。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置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凭相关处置资料,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标准,依法由乡镇街道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超出用地审批标准已处置的面积,在登记时予以标注。
(六)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采取总调查的模式开展,按照“乡镇街道统一调查、村组集中申请、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的方式推进。
1.各乡镇街道组织权利人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在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拟登记的不动产所在地、村务公开栏、所在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所公开栏公告15个工作日。
2.技术单位负责将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拍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实景照片,“落宗”后将所有登记资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
3.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将录入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登记信息、纸质资料予以审核、登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政策保障问题
(一)严格规范确认各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类处理。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情形: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由分户人申请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农村宅基地用途认定,其他非法定途径取得的不得确权登记。
4.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流转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5.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农村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6.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7.夫妻一方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办理确权登记。
8.离异夫妻申请确权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材料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
9.原权利人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申请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应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确权登记,继承人申请时有二处农村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情形:
1.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政策要求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华侨)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农村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3.建房、购房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按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农村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史取得”。
4.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或受遗赠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颁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分阶段依法处理农村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修、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4.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
(五)妥善解决没有权属来源等材料的问题:
1.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一户一宅”条件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公告30天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经处置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地类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2.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属于万宝新区控规范围内的,征求万宝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对(可以)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4.对合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经查已使用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做出已竣工的承诺作为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对于无法提供有关建筑物符合规划、已竣工证明材料的,可以先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附记栏中注记有关房屋建设的情况。
(六)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建新未拆旧、易地搬迁未注销原证等“一户多宅”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5.非法出售、出租房屋后再建的;
6.因征收、土地综合整治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7.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已下达拆除通知书的;
8.空置房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9.临时建筑;
10.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五、工作保障和督查考核
(一)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成立相应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在具体的工作中,各个单位和部门要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按宅基地40元每宗经费(调查/宣传、资料、交通等)保障并足额拨付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考核。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区月度工作讲评会考核,实行工作进度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的作用,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任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跟踪调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附件:1.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收件清单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