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实行分区防治战略和分类指导,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拟发布《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常宁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告》,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强化工作指导,落实分区防治,确保水土保持规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据
常宁市水利局根据全省第三次水土流失调查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省、市、县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为基础,拟定了公告草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发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对水土流失重点两区范围进行了规定。
重点预防区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有效保护自然地面覆盖物、林草植被;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对局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避免人为造成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要以抓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核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重点治理,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