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字政府的建设,关键在于推进政务数据的有序共享,政务数据共享,主要指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与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相比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强调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健全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政务数据的有序共享。
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四项原则:一是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数据,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共享数据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三是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数据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数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四是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共享责任,按要求向各地区各部门共享数据资源。公布的第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中,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数据共享信息12项,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海关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严重失信企业、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资项目办理结果公示信息、投资项目名称代码匹配信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地区经济信息、地区能源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价格调控与监管信息、资源环境信息、经济运行信息等。
2019年,在落实国务院部门第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第二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新增拓展1000项数据共享服务。目前,已经制定发布了三批国务院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第四批部门数据共享责任清单也将发布。地方各级政府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原则,全面对标先进地方的经验,积极征集地方各部门数据共享开放需求,确定各数源部门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并根据需求变化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的五大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二是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三是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四是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五是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一定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专章设置了“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在全面实现政府数据共享,并依法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根据《数据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政务数据的开放,将依据国家制定的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逐步推动政务数据的开放利用。
作者简介:王春晖,浙江大学教授,网络空间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长三角〉研究基地主任,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邮电大学数字经济战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