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9-07-20 23:22 【字体:

  一、事项名称:

  我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服务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工

  三、适用范围:

  临湘市行政区域

  四、办理结果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担保部门批准并加盖公章)

  五、受理窗口

  临湘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

  六、审批决定机构

  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申请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残疾人可持残疾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即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即毕业 5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 5 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指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7.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内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转移就业证明等。

  8.网络商户,即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信誉良好、平均月营业额达到 3000 元(含)以上的电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且申请时已在省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

  企业或组织,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 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 5 年内(含),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印发)执行。

  八、材料清单


  九、基本流程

“我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办流程图

(时限:45个工作日)

  十、办理说明

  1.本服务规程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2.本服务规程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本服务规程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由财政部门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共同运营管理,存放于经办银行,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4.本规程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担保机构。

  5.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6.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7.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二年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息全额贴息,第三年不贴息只担保。

  十一、审批时限

  45工作日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办公地点和时间

  临湘市长安中路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夏季(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四、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30-3730423

  监督电话:12345 0730-3969585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      责任编辑: 罗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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