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种子)罚〔2014〕0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燕翔,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719号长沙种业大厦5楼。
当事人经营劣质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在我厅组织的2014年种子质量抽查工作中,对湖南活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荆两优1198种子(批号:H13057)进行了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种子发芽率为72%,判定其不合格 ,属于劣种子。3月31日,我厅正式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种子系当事人2013年在郴州桂阳制种基地生产,共有15000公斤,2013年底已全部铺货给各地经销商。案发前公司收到我厅下发的初检报告后主动发出产品召回通知书,对售出的种子进行召回处理,召回14730公斤,并进行了转商处理。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种子270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公斤45元,销售收入共计12150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销售出库单、检验报告、种子入库单、种子发货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荆两优1198种子发芽率不合格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之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构成生产经营劣种子。
5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诉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参照《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以6倍以上罚款。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在案发前主动召回了大部分该批次不合格种子进行转商处理,未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减轻处罚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150元。
2、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24300元。
以上两项合计364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901040011065;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长沙劳动路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