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种子)罚〔2014〕2号
当事人:湖南杰豪种业有限公司;地址: 石门县楚江镇西溶路;法定代表人:候杰夫;联系电话: 0736-5323369。
当事人生产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在农业部组织的2013年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中,对湖南杰豪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科玉2号玉米种子进行了抽样检测,该种子样品与科玉2号标准样品相比,共检测40个点位,检出5个差异点位,判定其标签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属于假种子。我厅2月17日对湖南杰豪种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证实,2012年湖南杰豪种业有限公司委托山西北大农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科玉2号玉米种子230亩,共收种70418公斤。该批种子共三个批次,北大农垦公司于2012年11-12月分三次发货给湖南杰豪种业有限公司。经查实农业部抽查检测的种子批次为北大农垦公司发给杰豪公司的第一批5000公斤种子(批次号为JH2012005,)。至案发时止,该批种子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结算价格14元每公斤,共获得销售收入70000元。杰豪公司与北大农垦公司对种子质量自查称问题种子系隔离措施不到位,导致花粉漂移造成该批次种子与标准样品比对存在细微差异。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种子检验扦样单、种子入库单、种子销售记录、种子生产合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假种子。
4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诉申辩。当事人认为:1、“科玉2号”为当事人自有品种,当事人没有蓄意造假的动机。造成真实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主要因素是公司委托制种企业种子生产过程中疏忽,公司主观上不存在造假嫌疑。2、“科玉2号”为湖南省审定品种,其他质量指标没有问题,该批种子最终对老百姓的大田生产没有带来任何不良后果。为此,当事人申请我厅减轻行政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鉴于此案中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强,客观上未造成农户减产减收的危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减轻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款7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901040011065;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长沙劳动路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