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湘经普办〔2013〕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实普查人员力量,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加以执行。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的具体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其中,县级普查机构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选聘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查员进行组织、管理和服务;人社部门主要协助普查机构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选聘及相应的管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查员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其他规定,严格遵守普查纪律,认真开展普查工作。
二、县级普查机构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度、内容、任务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普查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时间安排,并及时提供给当地的人社部门。人社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将经济普查选聘普查员的有关信息告知给实名制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信息反馈给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员选聘工作。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上岗前,当地普查机构要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期限、劳动报酬标准;普查机构要开展岗前业务技术培训,介绍相关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普查工作期间,当地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向选聘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查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机构执选聘高校毕业生花名册、支付给高校毕业生劳动报酬凭证、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助。同级人社部门按照当地就业见习补助标准给予当地普查机构一次性补助,并将补助情况报市级人社局,由市级人社局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四、县级普查机构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的统计登记工作,建立专门的信息库、档案盒。普查工作结束后,市级普查机构统一汇总所辖县市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人数,将有关组织工作情况一并报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20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充实普查人员力量,推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提高宏观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普查对象将覆盖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数以千万计的对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聘数百万普查人员。普查工作将首次采用信息化手段,普查人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简称PDA)对普查对象进行现场定位、拍照并采集普查数据。高校毕业生接受过良好的教育,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不仅可以满足普查工作对普查人员的技术要求,而且能帮助高校毕业生增长实践知识,更好地了解国情、社情、民情。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离校高校毕业生参与普查工作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积极发动,精心安排,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普查机构要统筹安排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度、内容、任务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选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普查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时间安排,并提前提供给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其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布选聘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会同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开展专场供需对接活动、或通过短信等方式向办理过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送相关信息。各地普查机构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积极鼓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普查。各地普查机构要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中普查人员选聘和业务培训工作细则要求,把好选聘关,确保所选聘的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培训,规范管理
对选聘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查员,参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当地普查机构要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开展岗前业务技术培训,介绍相关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上岗前,当地普查机构要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期限、劳动报酬标准;普查工作期间,当地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相关政策,按照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
省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做好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情况和人数统计,并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