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经费的通知
湘财社〔2013〕2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起对全省在岗乡村医生开展为期1周的岗位技能培训,其培训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乡村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对在岗乡村医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符合中央要求,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基层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关怀,也是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要把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畴,给予重点支持,确保级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据实补贴。按照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每人每年2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人社部门,按照实际培训人数和200元/人的补贴标准,从同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并列入政府支出分类“2080702职业培训补贴”科目,省本级不从就业资金中单独下达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补助资金。
三、加强配合。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实施方案另行下发。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采取IPTV培训模式,以建制乡镇卫生院为培训教学点,对在岗乡村医生全部实施免费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培训实施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任务。每年培训工作结束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2012〕15号)的要求,负责提供已接受岗位技能培训的乡村医生花名册、考试成绩及申请补贴的相关材料等。县级人社部门要对各建制乡镇卫生院教学点进行确认,并负责培训过程的监督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培训人数及补助标准向建制乡镇卫生院教学点核拨培训补助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卫生厅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