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社〔2013〕1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8次)精神,根据我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管理模式,现就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的要求。帮助退役士兵就业也是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退役士兵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据实补贴。根据201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8次)精神,鉴于省本级不直接经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业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际人数和1000元/人的标准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省本级不从就业资金中单独下达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仍列政府支出分类“20807就业补助”相关科目。
三、加强配合。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的要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已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的申请补贴材料,人社部门负责培训过程的监督和申请材料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标准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拨培训补助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