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3〕6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第八条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定落实,确保在我省普通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能同等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外事(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促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对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此项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