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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号建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用地采用只征不转划拨供地方式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帐、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要久久为功”,“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绿色发展,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统一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和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对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实施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2017年1月14日,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低碳城市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此,为适应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要突破思想观念上的禁锢,勇于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用地制度,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降碳除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为人民服务是没有任何政策法律障碍的。为了使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界定生态用地项目的概念和范围。生态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是用于提供生态产品的土地。包括原来的林地中的生态防护林地、草地中的生态草地和原来的未利用地。

  2、结合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对生态用地进行划定、调查和评价,补充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生态用地规划的内容,并由国土部门对生态用地进行专项规划管理,进行产权登记。

  3、要明确生态用地的保护、支持、审批的相关政策。生态用地属于公益性用地,应当比照广西、广东、江西经验,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用于生态、农业用途的非建设用地依法定权限按原用途征收为国有,采取“只征不转”用地审批形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1号)和划拨用地目录进行供地,对生态建设用地采取只征不转并划拨供地的方式供地。

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765号建议的答复

雷学军等1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用地采用只征不转划拨供地方式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们提出明确生态用地概念和范围、结合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等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管理的建议,与国家的政策导向和实际管理是一致的。

  二、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定义、用途转用许可、确权登记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自然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三、对于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由于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中没有生态用地这一用途,目前依法“只征不转”的集体农用地只能界定为国有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生产,承包经营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据悉,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土资源部将在福建、江西、贵州、河南、海南、青海6省区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实施试点工作,为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办法提供试点经验。我厅将跟踪试点动态、积极主动向部里汇报,待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用地的供应出台新的规定后,及时按新规定执行,大力支持生态科研项目用地建设。

  非常感谢您们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