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
一、工作目标
通讨“十三五’’时期的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0亿
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
(二)水体水质根本好转。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HI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提高到96.4%。
(三)水域岸线有效保护。全省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7%,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及洞庭湖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县级以上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治涝标准,千吨级航道通航里程达到1400公里以上。
(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森林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主大70%,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现象有效遏制。
(五)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建立涵盖基础信息、买时水量水质数据等在内的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湖管理与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形成,在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及主要支流建立基于水质水量考核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控制用水总量。健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划定全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严格采用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城市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地级以上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13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86.5万亩。(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等参与)
3.加强水源保护。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从严核定334个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提高供水保障。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在全面强化节水、增效、治污、控需的前提下,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工程供水潜力,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流域加快推进一批大中型骨干水源建设,完善水源骨干网点工程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缓解衡邵干旱走廊、湘西和湘南等严重干旱地区的缺水问题。结合城乡供水及农田灌溉,依托已建水源工程建设一批重大引调提水工程,提高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保障城市群等重要经济区供水安全。洞庭湖区实施北部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完善垸内灌溉、供水渠系配套,提高区域水资源调控能力,缓解洞庭湖北部地区季节性、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基本完成双(多)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增强城乡用水保障和应急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5.加强河湖综合整治。加快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流域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加强洞庭湖区综合整治,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通航能力,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含)一递以上,县级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20年(含)一遇以上,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含)一遏以上。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心城区沿江两岸逐步建设沿河生态景观带,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初步建成以长江为依托,湘江为骨干,以沅水、澧水下游、资水下游及洞庭湖区航道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骨干网,新建500吨级以上航道1004公里(其中1000吨级以上航道535公里)。(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等参与)
6.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
度,开展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2017
年底前完成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及洞庭湖河湖管理范围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湘江、资水、沅水、澧水主要支流及新墙河、汨罗江、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安全和生态要求,完成湘、资、沅、澧干流及主要支流和洞庭湖区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到2020年,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以及洞庭湖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唪防洪安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7.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防止减少现有河湖水域面积,到2020年,全省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7%。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等参与)
8.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编制并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去产能、控产量、严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和“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j市级城区河段和长沙综合枢纽库区实行全面禁采。大力开展河道清障,到2020年,完成城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市级城区河段规范化砂场建设。(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9.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禁止新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蕉、炼皖、炼砷、珠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10.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60%以上的县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全省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l.0%。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到2020年,全省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长株潭城市群达到60%以上,60%以上的县市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稳妥推进其他处理方式,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11.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
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规范,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科学划定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和标准化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禽畜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整县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12.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编制实施全省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位于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自2017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湘江、沅水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3.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湘江蒸水、涟水、浏阳河、捞刀河,资水赧水,沅水凌津滩至常德德山段,汨罗江平江加义至汨罗磊石镇段等污染较重流域河段污染整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4.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地级城市建成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长沙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地级城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5.加强重点区域水环境治理。建立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制定实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加大整治力度。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继续推进株洲清水塘、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岳阳桃林、湘西花垣、常德石门等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集中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6.加强河道保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逐步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2017年底前,确保县级以上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17.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制定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编制洞庭湖、长株潭等区域地下水治理修复工作方案。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关闭。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8.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健全河湖源头保护机制,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源头区,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政策措施,确保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和洞庭湖水质不下降。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实现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源头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要求。(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19.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确定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和主要支流控制断面的最小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20.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以洞庭湖区、长株潭城市群、地市级城区等地区为重点,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逐步构建流域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到2020年,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洄游通道保护率达70%。(省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21.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以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矿山植被修复等生态工程,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编制实施《湖南省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意见》《生态红线湿地资源管理实施方案》,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禁止湿地无序开发,确保全省1530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省湿地保护体系。重点加强河道两岸造林绿化和河道型湿地建设,努力构筑“一湖四水”生态屏障。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9%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依托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开展国家公园试点。(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22.完善河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湖泊保护等法规规章。(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等参与)
23.加强日常行政监管执法。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省、市州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4.提升动态监测监管水平。建设全省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洞庭湖、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及主要支流要逐步建立监控系统,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要定期和不定期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实施河长制有关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省河长办制定《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规则》,各市州2017年6月前出台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省河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靠前的,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在有关政策、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和支持。省河长办制定出台《湖南省河长制考核办法》。(省河长办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足额保障水质水量监测、河湖巡查保洁等日常管养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积极利用PPP、PSL等模式推进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制定出台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日常管护等工作的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河湖保护宣传,
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河湖生态保护纳入领导干部学习课程体系。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围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参与)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印发